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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房地产抵押、出资、处置价值评估;
2、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3、司法仲裁涉及的房地产价值鉴定评估;
4、企业重组、改制土地价值评估;
5、土地出让价格评估;
6、土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评估;
7、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评估;
8、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
9、其他目的的土地/房地产评估。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前进行评估,旨在界定其价值,确保交易公正透明,保护双方权益。此举不仅能促进流转市场的运作,减少潜在风险,还符合法律与政策的规范要求。评估聚焦于土地经营权本身,不涉及动产、债权债务及特许经营权等额外财产权益,确保评估结果的专注性和准确性。评估结果作为双方决策的关键参考,助力双方基于共同认知进行顺畅的谈判与协商,推动转让过程顺利完成。
新建房地产评估的成本法
新建房地产项目,如果评估基准日为房地产开发建成日,无须考虑折旧,可直接用开发成本计算。开发成本为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管理费用等。新建房地产成本法的基本公式为
新建房地产价值=土地取得成本十开发成本十管理费用十投资利息十销售税费十开发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