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评估,资产评估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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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不符合我国资产通常的市场报价惯例。
按照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增值税属于交易流通环节的价外税,即在资产的销售价格之外单体现增值税金额,在增值税发票中亦是以价税分离方式呈现,价是价、税是税,之后销售价格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称为价税合一价格。根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资产转让方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销售行为承担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所支付的税款需要从受让方的资产转让价款中收取。故从我国资产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看,资产交易时给予的报价通常都是价税合一价格,即购买或转让一项资产 终能够收到的全部现金,这其中就包含了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金。
例如我们在市场上购买一台机床时,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提供的报价113万元,这其中就包含了机床的销售价100万元和增值税13万元;再如我们在4S店购买汽车,我们实际支付的车辆购买价格是22.6万元,这其中也包含了销售价20万元和增值税2.6万元;资产评估机构给予客户的评估服务费用报价通常就是客户需要支付给我们的全部价款,这其中也包括了评估机构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只是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销售收到的全部价款拆分成销售价和增值税金。上述情境才是符合我们现行市场报价惯例的。
由于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评估对象通常为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企业在转让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又会依不同情况适用差异较大的税收计征方式。经查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等关于企业转让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置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时,其缴纳的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当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置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按简易征收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果以包含增值税的市场报价直接确定评估结论,可能存在资产转让出售行为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与评估计算过程选取的税率存在差异的情况,如采用市场法评估时可比交易案例适用的税率与产权持有人转让资产时适用税率不同对实际交易价产生影响,如房地产评估时可比交易案例的适用税率可能同时存在5%、9%的情况,则修正后交易价格的税率是多少不易判断,也与企业转让资产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9%或2%不同;当采用成本法对房屋建筑物评估时,重置成本中建安造价和前期费用适用9%和6%两种不同税率计算进项税,也与企业转让资产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9%或2%不同;当采用成本法对机器设备评估时,重置成本中购置价、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前期费用适用13%、9%和6%三种不同税率计算进项税,而企业转让资产缴纳增值税的通常适用税率13%或2%,评估计算与实际征缴的增值税税率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企业转让资产的实际价值出差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