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隧道泡沫消火栓箱水成膜泡沫消火栓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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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系统是指由固定的泡沫消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或喷头)和管道等组成的灭火系统。
装置中的泡沫产生器(如泡沫枪)应符合5.2中的规定。
5.4.4.2 比例混合器应符合5.1.4的规定。
5.4.4.3 按6.40进行喷射时间试验,连续喷射时间应不小于产品的公布值。
5.4.5 耐水冲击要求
按6.23进行耐水冲击试验,装置在大工作压力下连续工作10min应无松动损坏。
5.4.6 运动性能要求
轻便式灭火装置按6.41进行运动性能试验,试验后应无损坏。
4.1.3 消火栓按其用途分为普通型和特殊型,特殊型分为泡沫型、防撞型、调压型、减压稳压型等。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4.1.9 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当未设置泡沫消火栓时,应有满足本标准第4.1.5条要求的措施。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2.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2)宜接近保护对象,但泡沫产生器整体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3)当泡沫产生器的进风侧不直通室外时,应设置进风口或引风管。
3.系统干式水平管道低点应设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4.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二)全淹没系统
1.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常考知识点,熟记!)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3)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宜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的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保护对象高点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
依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3.2.4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范第1条:当储罐区储罐的单罐容量均小于或等于10000m³时,可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当储罐区存在单罐容量大于10000m³的储罐时,应按本标准第3.2.1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对水溶性液体储罐和非水溶性液体储罐分别选取相应的泡沫液。
3.2.4-1条文解读,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
燃油主要分汽油和柴油两种,汽油是从石油中分馏或裂化、裂解出来的具有挥发性、可燃性的烃类混合物液体,可用作燃料,其外观是透明液体,主要成分是脂肪烃、环烷烃和一定量芳香烃。
易燃物通常来说,易燃物指的是那些易燃的气体和液体,容易自然燃烧或遇水可以燃烧的固体,以及一些可以引起其他物质燃料的物质等。
水成膜泡沫灭火剂用途广泛、、环保、安全的灭火及使用功能,贮存和使用过程中无恶臭、、不腐蚀设备、不产生残渣、贮存稳定、正常使用对身体无害等优点。广泛适用于工矿企业、消防车、机场、加油站、油轮、大型油田、油罐、炼油厂、油库等场合的各种低倍数泡沫灭火装置中。
由此可知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可用于燃油、易燃物等场所对其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