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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含铜废液处理,上海工业危废处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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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章 总则编辑
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 (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上海市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编辑
第八条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三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报市备案。
第十二条 (转移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在一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统一编制。
第十三条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三十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审批批准。
第十四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三十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限期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应当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编辑
第十八条 (综合防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处理与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批准,市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识别标志)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按市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道、排放危险废物。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包装)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第二十三条 (运输污染的防止)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承运者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贮存污染的防止)
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它用时,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市批准。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性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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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

业务包含垃圾分类两网融合中转站、单位、居住区及沿街商铺垃圾分类管理、值及值资源回收再生利用、垃圾厢房升级改造、垃圾收运、湿垃圾处置等诸多业务板块,涉及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宣传培训和监管考评等业务,、立体化的涵盖了垃圾分类前端、中端、末端的各个环节,初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垃圾分类产业链。

环保综合服务

为、街镇、工业园区和企业提供第三方环保服务,提供环保咨询、环境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评及项目验收、污染治理、排污许可证申报、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固废及危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合规处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分析、清洁生产方案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为企业提供环境风险源分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环境应急监督、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环境应急演练、环境事故损害评估等全套服务。

环保治理工程

主要包括含油污水、含煤(矿)污水、集装箱洗箱废水、化工品废水、生活污水、其它生产废水处理,噪音治理、辐射治理、油烟净化工程项目。一般废气处理包括了有机废气处理、粉尘废气处理、酸碱废气处理、异味废气处理和空气杀菌消毒净化等方面。废水处理就是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对废水进行处理,使废水净化,减少污染,以至达到废水回收、复用,充分利用水资源。噪声治理,是在噪声到达耳膜之前,采用阻尼、隔声、吸声和建筑布局等措施,尽力去降低声源的振动,将传播中的声能吸收掉,或者设置障碍使声音全部或部分反射出去,从而达到降噪的结果。

场地调查及修复

通过调查评估及模拟预测,采取土壤钻孔、取样和地标物理勘探,地下水与地表水采样,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及污染物扩散模型等技术,分阶段进行地块环境调查,制定合适的修复策略。华锦拥有环保工程承包资质,对众多修复技术进行了实践应用,在工程项目实施中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工程管理控制计划,通过充分把控场地修复工程的难点,综合考虑施工工序和总体进度计划,从而有效控制修复项目质量、修复进度、修复成本、修复过程的安全环境问题。
废乳化液处理技术
废乳化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中的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内含三个小代码900-005-09、900-006-09、900-007-09,危险特征为毒性(Toxicity)。国内产生废乳化液的行业主要有机械加工行业、电子行业、表面处理行业等,主要污染特征为高有机物。

目前,废乳化液处理处置技术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具体工艺有隔油法、吸附法、气浮法、化学絮凝法、化学氧化法、电化学氧化法、膜处理法、生物处理法、超临界氧化法、蒸发法、焚烧法等等。

隔油法是利用废乳化液中的油密度与水的差异,通过物理的方法使油水分离。鉴于废乳化液中的油是以乳化油形式存在,往往需要配套破乳工序,破坏乳化油的稳定状态,强化油水分离效果。“破乳+隔油”的组合适用于各种浓度的废乳化液,是一种性价比较高的处理手段。
吸附法是利用吸附介质将废液中的有机物吸附。由于吸附介质的吸附容量有限,一般吸附法适用于低浓度的废乳化液处理,常用于深度处理环节。
气浮法向水中通入或设法产生大量的微细气泡,形成水、气、被去除物质的三相混合体,使气泡附着在悬浮颗粒上,因黏合体密度小于水而上浮到水面,从而去除废液中的有机物。根据气泡产生的原理,气浮法可进一步分为电解气浮和溶气气浮。电解气浮是利用外加电场电解水产生微气泡,溶气气浮则通过加压在溶气罐内形成溶气水再减压释放出微气泡。在废乳化液处理过程中,气浮法往往也投加一些药剂(破乳剂、浮选剂、絮凝剂等)强化除油效果。对来料浓度波动的适应性相对差及二次废物浮渣的难处置是限制气浮法应用的两大难题。
化学氧化法是向废乳化液中投加氧化剂,将废液中的有机物氧化,从而去除污染物。化学氧化法根据氧化条件的不同分为常规氧化法和催化氧化法。化学氧化法由于氧化剂成本较高,适用于中低浓度废乳化液或者高浓度废乳化液中不完全氧化需求。

电化学氧化法是在电解槽中放入废乳化液,通过直流电,在阳极上夺取电子使有机物氧化或是先使金属氧化为金属离子,然后金属离子再使有机物氧化的方法。电化学氧化法通常会加入一些物质,提高电流效率。整体来说,电化学氧化法投资和运行费用比较高。
膜处理法是利用孔隙较大的无机膜,采用交叉流动的方式,在一定的压差和紊流流动的情况下,废水中大部分极性分子能通过膜,而所有非极性分子(如胶体微粒)和分子量较大的物质则不能通过膜而被截留,从而使废水得到净化。随着无机膜的发展,废乳化液的膜处理法已有小规模应用。
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微生物对有机物的降解,去除废乳化液中的有机物。通常采用以“厌氧+好氧”为核心的生物处理工艺。厌氧即在厌氧状态下,废乳化液中的有机物被厌氧细菌分解、代谢、消化,使得有机物含量大幅减少,同时产生沼气的一种的处理方式,通常采用第二代厌氧反应器和第三代厌氧反应器形式。好氧是指利用好氧微生物(包括兼性微生物)在有氧气存在的条件下进行生物代谢以降解有机物,使其稳定、无害化的处理方式。在“厌氧+好氧”的核心生物处理工艺上,再结合废乳化液的成分特点,相应地增加生物除磷或生物脱氮环节。生物处理法有占地面积大、运行费用低、受环境温度影响大等特点。
蒸发法是利用蒸汽加热废乳化液至沸腾,将废乳化液中的水份以蒸馏水的形式冷凝下来,从而将废乳化液转化为高浓度的废乳化液和蒸馏水。该方法适用于处理较高浓度的废乳化液,但由于蒸发法本身不降解有机物,高浓废乳化液和蒸馏水仍需做进一步处理处置
焚烧法就是利用高温(900~1000℃)燃烧废乳化液,废乳化液中的有机成分通过回转窑及二燃室充分燃烧。由于废乳化液含水率仍然较高,进入焚烧系统需配伍或者进行预处理。
危废处置流程、注意事项以及费用问题
1、先从环评入手
环评上有明确哪些是危险废物,数量多少,与哪家有资质处理单位签订协议,因为国家对环评处分力度加大,想让环评写少一些(不写或许认为不是)将使企业面临法律风险。此外,环评写少了数量,意味着合法合规处置的废物总量少,后期多出来的危废又该如何去想办法?一步错步步错,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2、提早一年向本地报方案(依据环评和处置单位签订的协议,报备大致的数量、品种、处理月份等)
3、危废发生了,告诉处置方,与处置方谈好处理价格,签定该批废物处理合同。
4、一般由处置方联络有资质的危废运送单位,让该单位与发生方谈运送价格,签好运送合同。然后发生方依据运送单位资质和运送合同、处置方资质与该批危废处理合同、危废方案,向当地提交请求并取得处置方所在请求,取得五联单及编号。留意每车、每品种别的危废都要别离的一份五联单。实践操作过程中让处置方去请求取得五联单更为、方便。
5、处置方或审核员到发生方验货核对并押运、运送方装货运到处置方。先填好五联单(实际有7张)盖好章,运送单位确认签字后运出,发生方留联副单,第二联正单交本地,其他联正单,第二联副单及三四五各单由运送单位或押运员带到处置方。处置方核对货品无误后签字盖章,第三联给运送单位;联正单与第二联副单还给发生方,由发生方把第二联副单交给本地;处置方第四联自留,第五联交处置方所在。实际操作中,发生方留联副单和回来的联正单,运送方留第三联,处置方留第四联,第二联正单、副单,第五联都由处置方去送到各自为好。
6、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运营效劳性收费,遵循“谁托付,谁付费;谁效劳,谁收费”准则,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缴处置费。
工业危险废物按处置方法不同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固化填埋处置为2.2元/公斤,可上浮20%,下浮不限;高温燃烧处置为2.80元/公斤,可上浮30%,下浮不限;物化处置为1.8元/公斤,可上浮30%,下浮不限;剧毒品处置不超过70元/公斤。
我国在危废处理的道路上仍要继续前行,和企业还需探索新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以便在危废处理中实现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下一条:上海松江黄埔奉贤切削液处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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