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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北流市轻便消防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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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轻便消防水龙: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立建筑。
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8.2.3 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轻便消防水带卷盘在消防设备卡车上X常见。 在办公室和其他大型建筑物中发现了另一个版本。 该卷轴通常附着在墙上或存储在墙上的凹槽中并标明标签。 发生火灾时,任何人都可以拉长软管,从而使自动阀通过使用消防泵从建筑物的供水中转移加压水。 消防水带的喷嘴包含一个称为球阀的阀,使用户可以控制水的方向和量,有时还可以控制喷雾的力。

10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2.3.20 架空管道的支吊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或固定支架的安装应固定牢固,其型式、材质及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计的吊架在管道的每一支撑点处应能承受5倍于充满水的管重,且管道系统支撑点应支撑整个消防给水系统;

3 管道支架的支撑点宜设在建筑物的结构上,其结构在管道悬吊点应能承受充满水管道重量另加至少114kg的阀门、法兰和接头等附加荷载,充水管道的参考重量可按表12.3.20-1选取; 表12.3.20-1 充水管道的参考重量 注:1 计算管重量按10kg化整,不足20kg按20kg计算; 2 表中管重不包括阀门重量。

4 管道支架或吊架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表12.3.20-2的要求; 表12.3.20-2 管道支架或吊架的设置间距

5 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穿梁处宜作为一个吊架;

6 下列部位应设置固定支架或防晃支架:

1) 配水管宜在中点设一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小于DN50时可不设;

2) 配水干管及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长度超过15m,每15m长度内应至少设1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不大于DN40可不设;

3) 管径大于DN50的管道拐弯、三通及四通位置处应设1个防晃支架;

4) 防晃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管道、配件及管内水的重量再加50%的水平方向推力时不损坏或不产生变形;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管道再用紧固件固定于混凝土结构上,宜可作为1个防晃支架处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6.2.2 分区供水形式应根据系统压力、建筑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安全可靠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或串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的形式,但当系统的工作压力大于2.40MPa时,应采用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分区供水形式。

6.2.3 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3,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

2 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 3 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采取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措施,且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应能依次顺序启动;

4 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并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6.2.4 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所采用的减压阀性能应安全可靠,并应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2 减压阀应根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选择,且设计流量应在减压阀流量压力特性曲线的有效段内,并校核在150%设计流量时,减压阀的出口动压不应小于设计值的65%;

3 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

4 减压阀仅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供水管上,不应设置在有双向流动的输水干管上;

5 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超过1.20MPa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6 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3:1,当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两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压力差不宜超过0.40MPa;

7 减压阀后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能满足系统安全,且不应影响系统的供水安全性。

6.2.5 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水位和设置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第4.3.9条、第5.2.5条和第5.2.6条第2款的规定;

2 减压水箱的布置和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5.2.6条第3款~第11款的规定;

3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3,且宜分为两格;

4 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且每条进、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 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6 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紧急关闭阀门,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

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 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3 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6.1.10 当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的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时,消防水泵的供电或备用动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应按负荷要求供电,当不能满足负荷要求供电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动力;

2 工业建筑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6.1.11 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矿企业消防供水的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且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hm2;

2 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00m2;

3 公共建筑宜为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6.1.12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且市政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但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大于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之和。

6.1.1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分析比较多种系统的可靠性,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当采用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但高位消防水池无法满足上部楼层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上部楼层应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该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根据该系统供水高度确定,且不应小于18m3。

6.2 分区供水

6.2.1 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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