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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的含义
内资公司是指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二、内资公司简介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考虑的问题之一。
内资公司注册流程指南
(一)、注册流程:
咨询领表 2.查询名称 3.入资验资 4.打印章程 5.材料受理 6.领取执照
创办流程:(不含性前置审批)
1.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
2.银行入资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4.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登记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 所证明等材料
5.审批机关:特行科 刻制印章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特行科审批后,刻制印章
6.(1)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办理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等材料
(2)统计登记 办理机关:市、区统计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
7.税务登记
(1)国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国税局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国税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种类核定。
(2)地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地税局、税务所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不含初始纳税申报)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产完税证明或租房协议等材料办理地税登记和发票核定。初始纳税申报在企业开始纳税前核定。
8.开立银行账户
9.转账资金

外资公司的分类
1、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 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重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 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2、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3、外商资企业
外商资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5、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一、外商资所需材料:
1.投资方身份证明(自然人为护照,法人则为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公证认证文件原件;
2.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3.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照片;
5.外资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
6.外资公司经营范围;
7.其他相关资料;
8.租赁协议、产权证;
以上文件非中文的需要中文翻译稿(注:需盖翻译公司印章)。
二、外资企业注册流程
1.查名(名称无重复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
2.报送外国投资申请批准证书(材料的情况下约20个工作日);
3.报送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材料的情况下约10个工作日);
4.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工作日);
5.向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15-20个工作日);
6.办理统计证(约7个工作日);
7.办理财政等级证(约7个工作日)
三、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1.生产性企业
在上海市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浦东新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贸易性企业
所得税率:市内25%;(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增值税17%,营业税3-5%,上海市各地相同; 注册资本相当于5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 申请一般纳税人时要求注册资本达到相当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
3.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人民币;
4.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人民币;
5.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人民币;
备注:具体注册外资公司的资本要与企业主营项目运作金额匹配,详细请以当地企业注册中心新的为标准!
这里来介绍一下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特殊情况。
一、外资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外资财务公司可部分或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1.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三个月的外汇存款;2.外汇放款;3.外汇票据贴现;4.经批准的外汇投资;5.外汇担保;6.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7.资信调查和咨询;8.外汇信托;9.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二、外资财务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2)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三、 外资财务公司提交资料
外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资银行或者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4)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5)申请者近3年的年报;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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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介绍深圳代表处 - 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条为保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外事服务工作秩序,促进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包括代表或者代表)或者以业务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以下统称中国雇员);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外事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外事服务单位)。
第三条市人民外事办公室是本市外事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关。
市对外经济贸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外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事服务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
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
第六条中国公民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第七条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的中国雇员,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已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定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外事服务单位应当自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雇员证》或者《代表证》,办理登记,并向市备案。
《雇员证》和《代表证》是中国雇员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工作的合法凭证。未取得《雇员证》或者《代表证》的中国公民,不得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工作。
第十条外事服务单位采取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或者举办招聘会、洽谈会、交流会等方式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提供服务的,依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到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私自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无《雇员证》或者《代表证》私自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四)外事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或者不按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雇员证》、《代表证》或者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外事服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影响外事服务工作秩序的,由市人民外事办公室责令改正,并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批准,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境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驻京代表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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