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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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外贸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登记,并在登记表上加盖注册印章。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准确记录和保存外贸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外贸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办理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有关手续,税务等部门按照登记表加盖登记印章备案。过期的登记表自动无效。外贸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销售登记表.备案和登记 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或者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取得货物、技术进出口资格,只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原批准经营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以外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原批准业务的范围仍需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登记。商务部负责他解释了这些措施。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本办法的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