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公告,是国家权力、行政向国内外郑重宣布重大事件和决议、决定时所用的一种公文。《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声明公告’。”声明公告使用频率也颇高,例如、代表、职务的变更、任免,的重要活动、重大科技实验等均可应用声明公告。
公告的使用比较混乱,主要有两种情况:
1、把公告当作“启事”、“声明”、“广告”用,望文生义,以为“公告”就是公开告知有关事项,如声明某业务与本单位无关,揭露有人冒充某报记者行,也用“公告”;
2、“公告”代行“通告”,凡公布性事项,事无巨细都用“公告”,甚至街道告知居民领取物价补贴也用“公告”。使用公告以“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有关规定来衡量,避免公告滥用。
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邮政快递公司应负何种责任,目前的法规赋予其几近免责的待遇;是否可以通过投保邮政快递风险保险来转嫁损失,目前似乎倘未开展此项保险。银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辞具体全面,般不会有风险。涉及大额保函,请法律顾问把关,因为实践中确实有不少银行保函无效的先例。装船单据在快递中丢失,往往造成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实务中般是由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或由承运人补签套新提单供货方提货及结汇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权承运人电放;但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均要求货方提供可靠提保;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
2、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