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报告需要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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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为什么事务所给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呢?
有什么原因?这个是我们讨论此次问题的关键,下面我从几方面来给大家回答。
a.行业规则及市场环境。我们都知道企业上市后需要披露半年度、年度的财务报告,数据真实准确,这是行业监管要求。行业监管者制定各种上市规范文件,如财务数据的处理、披露、适用的法规都特别多,很多公司难以理解和把握,那么中介机构作为人士,可以做的更好,又能满足监管要求。行业监管者也希望的会计师事务所把公司信息按要求真实反映出来,这样也减轻监管者的监管风险。
b.市场竞争。全国各地事务所大大小小几千家,证券类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几十家,上市公司就这么多,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事务所顺便为企业编制了财务报表,一则提高竞争力,二则客户面前有更周到、更满意的服务。
c.委托人错误理解。受委托人的误解,也就是企业者错误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财务报表就应当编制财务报表,并不满足于一两页纸的审计报告。认为一两页纸的审计报告过于简单,值不了那么多的服务费,所以代编财务报表,成了理所当然,以满足他们的心理要求。
d.企业财务人员素质。国内财务素质确实参差不齐,企业会计准则能灵活运用的人确实少,包括一些上市公司。所以你让他编制几十页甚至上百页的财务报表确实异常困难,连现金流量表都不会编制,更何况内容繁复、形式更多样的附注了。所以事务所代编制财务报表也确实没有办法的事情,给企业去编也做不出来,就算做出来了披露出去还是出错,结果公众都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没尽到审计勤勉责任,锅还是事务所来背,还得影响声誉。
e.审计准则的内在要求。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对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存在错误时需要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其错报,所以就算企业报表编制错误了你也找出错误并要求更正。一般审计师发现错误企业都会主动更正的,还不如会计师事务所代编省得麻烦。
会计师事务所代编财务报表真的对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了吗?
会计师事务所在代编制财务报表后,都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签字了的,也就是说虽然代编,但是这是由管理层认且承担的责任,不会因我们代编而履行管理层责任的,但对立性还是产生不利影响,这点是值得注意的。
损益表审计内容
(1)检查损益表内各项目填列是否完整,有无漏填、错填,核对各项目数字之间的勾稽关系。
(2)检查损益表与其他报表的勾稽关系,特别注意核对损益表所列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销售税金及附加的本年发生数,是否与其附表数一致,损益表所列净利润是否与利润分配表数字一致。
(3)核对损益表各项目数字与相关的总帐、明细帐数字是否相符,同时通过分析核对,发现有关损益项目数字的变化是否异常,并对疑点作进一步检查。
(4)结合对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利润分配等有关明细帐的检查,核实成本费用、各项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等项数字是否准确,必要时要检查有关原始凭证。
(5)结合对纳税调整的检查,核实所得税的计算是否正确,对各扣除项目进行详查,审查有关明细帐和原始凭证,注意有无多列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超过标准等问题。
现金流量表审计内容
(1)检查现金流量表是否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具体准则的规定编制。
(2)检查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是否恰当。
(3)检查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中现金流入流出量的计算是否完整、准确,与有关的会计资料和报表的记录是否相符。
(4)检查是否正确计算汇率变动对外币现金流量的影响。
(5)检查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对企业财务状况或未来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重大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如以长期投资、偿还债务等)是否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无法表示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说明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无法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在审计报告中指明管理层的责任,有利于区分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降低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