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地理标志商标中心,地方特产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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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志使用的申请、审核和注册程序
1、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1)标志使用申请书;
(2)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经省级质监部门审核;
3、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按标志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使用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使用登记的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产品地理标志。
国家对产品地理标志如何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注册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对于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