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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服务
1、申请材料不同,个人商标需要提供个体户营业执照(加盖公章或者签名)以及复印件,企业申请商标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标分企业商标和个人商标,给大家介绍个人商标和企业申请商标有什么区别,这也是我们经常遇到的问题。
的公司注销服务|推荐咨询,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3、办完缴销后找专管员办理取消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资料如下:⑴填写业务报批单一式二份;⑵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⑶文书领取通知单(受理文书名称:取消一般纳税人审批表)一式二份;⑷注销及走逃企业审批表一式二份;⑸《一般纳税人书》原件。2、持填写完的以上各表,带齐2003年至注销日购买的所有新、旧版普通及后一次购买的后一本到专管员处办理缴销手续。

公司注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申请,做出准许企业解散登记的行政决定行为,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方式。但并不是每一个公司注销都是非常顺利的,一些公司在办理注销时就遇到不少的阻碍,如:股东失联、营业执照遗失、营业执照被吊销等等情况。对于公司注销时遇到的这类情况,工商部门对此也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公司经营地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明 ( 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 ( 自然人 ) ;
4、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步骤:
(1)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3)企业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 ( 住所、经营范围除外 ),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式两份;
7、税务跨管辖地迁移的,需到原税务管辖办理迁出手续;

公司地址变更流程
1、工商变更: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地址产权证明、公司公章至工商局进行变更,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2、国税备案:持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公章到国税局进行变更;
3、备案:持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公章到局进行变更。
跨城区进行公司地址变更时,原城区的国迁出需按照片管所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一般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近几年的账册账本、财务报表、原租赁合同等等。这时就要求公司在税务方面状态正常,如果公司税务方面存在异常,需要行处理后才能进行跨城区的地址变更。

注册地址变更分为同区地址变更和跨区地址变更。
同区变更,主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新的注册地址租房协议、复印将、平面图、位置图和房产信息表;
2、营业执照、代码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正副本;
3、公司新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细节上得注意就是签字笔迹要和以样,不同的话股东要到工商所签字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
跨区注册,主要资料:
1、先要办理税务注销和清税,再办前移;
2、在办营业执照地址迁移,其他提供的资料和上面一样,跨区注销的时间很长,费用一般涉及到清税费用。
跨区注册,主要资料:
1、先要办理税务注销和清税,再办前移;
2、在办营业执照地址迁移,其他提供的资料和上面一样,跨区注销的时间很长,费用一般涉及到清税费用。

不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信息公示的相关企业,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国家工商总局《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做出了详细规定。规定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信息公示的相关企业,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国家工商总局《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做出了详细规定。规定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九条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2、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
3、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九条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2、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
3、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不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信息公示的相关企业,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国家工商总局《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做出了详细规定。规定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九条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2、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
3、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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