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代理东恒标书模板,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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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好企业登记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稳步推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办理相关业务,提高经营范围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做好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说明和服务。要积极做好与各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各相关部门合理规范使用企业经营范围信息,减少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行政强制性要求、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伴随着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也愈演愈烈。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采购实践中,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这需要进行性技术判定。如果自由裁量过严,可能打击合理,降低采购效率;如果裁量过松,又不能起到解决恶意的问题。
02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
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被评标认为“”的供应商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其中涵盖三层要求:一是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二是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由评标根据供应商现场澄清状况来认定其报价是否合理。
,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明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的合理时间”,提交书面说明和必要证明材料的时间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尤其是在评标现场,本身时间有限且节奏紧凑,不可能因为供应商澄清,无限制地将评标拖延下去。
因此,评标应当在评审现场合理确定澄清时间和澄清形式。例如,某些外地企业的资料原件难以及时送达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异地扫描件等等。不能无限制地给予供应商提交证明和材料的时间,避免场外人情。
其次,除了书面说明之外,评标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针对自身投标“”负有“举证”责任,对自己提出的“”有备而来,不能信口开河。
必要时评标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包括价格构成、标的物成本、合同实施进度、风险等证明文件,或者是以相近价格实施过类似项目的合同业绩证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成本应该是产品生产商的成本,不是代理商的成本。代理商不直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只清楚自身的经营成本,并不直接掌握制造成本的相关数据。
面对评委提出的成本澄清要求,只有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的证明才能作为衡量真实成本的依据。
再次,由评标根据供应商现场澄清状况来认定其报价是否合理。由于每个公司选择报价的产品型号和品牌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所报价格也有所不同,虽然其他投标人报价可以作为横向对比参照,但是终还需要评标根据供应商的现场澄清内容和项目实际状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澄清和其它证明材料,经评标认定合情合理,并可以其能顺利实施项目的话,就不能随意判定其投标无效,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后,根据世界银行对投标的处理规则:“如果投标人的证明文件能够解释其的合理性,则接受投标;如果证明文件基本能够解释其的合理性,但采购方仍认为有风险,可以让投标人增加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0%的履约金数量;如果这些证明文件仍不能说明其的合理性,则拒绝投标”。
因此,在我们遇到供应商的证明文件能够基本解释其的合理性,但是仍有风险的情况下,也可以仿照国外有益做法,与供应商协商增加履约金数量(我国目前对履约金的规定是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从而增强供应商的履约信用,防止供应商以低的投标报价中标后,偷工减料、无法按期履约。
无意间一回头,--年即将过去。在感叹时间飞逝的同时也为公司这一年来取得的成绩感到骄傲。我为自己是公司的一员而感到幸运,也为自己能为公司的发展尽微薄之力而感到自豪。在这一年来,在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同事的全力配合和支持下,我牢记自己的岗位职责,认真完成自己应尽的义务,圆满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工作,现就将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牢记岗位职责,顺利的完成了在职期间的各项分管工作。回顾即将过去一年,我负责的工作主要有:组织招标文件评审会、负责汇总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及安排投标工作计划、主持经济标的编制及电子标书成稿工作、组织施工合同条款的编制及其他部门合同会签工作、组织合同评审会、负责施工合同审批盖章及施工合同网上信息录入工作、主持施工合同交底会等。在我任职经济标编制主管的这一年来,对照上级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厚望和要求还有很多缺憾,要说取得了一些成绩,主要得益于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主管经济标和施工合同编制工作虽然不是件很复杂的工作,但是却需要的耐心和细心。虽然在工作过程中承受着很大的精神压力,但与此同时也给了我更上一层楼的动力,让我学会无论是对工作还是生活都要有更大的耐心和细心。
回顾--年,虽然新签合同额没有达到公司力争的8亿元,但对于公司确保的6亿元的目标还是超过了不少。虽然在工作中出现了很多小问题,但是在领导的耐心指导和自我的细心检查下还是一一做出了修正。总而言之,与公与私,--年都是一个丰收年。
意识中的事
这次让我不解的是,为什么会犯这样的问题,而且三个人轮番检查都没看见呢,开标现场大家都检查完签完字了也没发现,偏偏是坐在下面的人无意中发现的。出问题的这里在意识中是不会出现问题的地方,却恰恰就出了问题,一个措不及防,晴天霹雳。这种在意识中的事出了问题,对人的冲击要比因为难度而出问题的情况要大的多。从这里我便得出一个教训,一个重量级教训。
人的局限,跳出了意识范围
这种问题实际上难防范,这可能跟人有关系。它在意识层面,你无法做到随时能在意识层面想问题。很多时候你掉进了问题里面跳不出来,老话讲当局者迷。那就设个旁观者,旁观者能看到当局者看不到的角度。这是个解决这类问题的方式。
我近也能明显的感觉到,多跟别人交流,听对方站在不同角度提出的观点看法,能让我重新思考问题。这势必会对我得出的结论有影响。这是从这个问题里引发的一些思考。
能力与责任不对等
像投标这样的事情很多同事都认同,它是个能力与责任不对等的事情。因为一旦标书出了问题,我们没有能力来承担起这个责任,一个标几百上千万,赔不起呀。所以压力,我们形容每次投标都想上一次断头台一样,中间再来个询标,你的心就直接上了过山车。
我想说的是在这种能力与责任不对等的情况中会给我带来什么样的好处。它能让我扛着的压力继续向前,时时提醒自己仔细细心,不要抱任何的侥幸心理。时间长了,心理承受力会增强,遇事更沉着冷静,更加的踏实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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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的风险
像这种我们付不起的责任,自然也就是老板的风险。除了督促我们要认真仔细,公司还设立了检查机制,但是实际上这种检查机制起到的作用并不是很大。所以我们会凭着自己的责任感和压力感去努力将错误的可能性降到低。但是,即便是无意中造成的废标也会造成老板的损失,这也就是他的风险。话再讲回来,即使他自己来搞标书,同样也会存在着废标的可能,因此这种风险是事实存在的,老板应该清楚。
看得见的成长
这个事情发生后,我经历了错误给我带来了一切感受,包括公司、领导同事、还有项目的当事人,老实说他们对我都很好,没人讲一句难听话,这点我很感激。关键是我自己,内心的郁闷和不解,确实失落了好一段时间。当我从错误中走出来时,我发现我有了些变化,这种变化很明显,也很清晰。内心的承受域好像更宽了,比以往也更加的沉着心静,并且注意力覆盖面更广,也更加细致,把能想到不会发错的地方再重新想一边,不在轻易相信哪里不可能犯错。这些成长我内心里确实是能看得见的。
这次犯错带来的成长让我欣喜,它让我更加正视了错误,错误让一个人进步速度确实很大,这就是为什么说不要怕犯错。此时我才真正的理解犯错所带来的红利,并让我喜欢上不怕犯错。
后
这篇是对此事反思的文字总结,也是我对犯错重新认识的一个纪念。中间还有一些不错的反思也一并记录下来,日后读来也好做个警示。
财政部在答复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时表示,拟调整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有些媒体据此报道的财政部称拟取消“中标”的说法,实际上误读了财政部的观点。
“符合需求、价格低”是采购一直以来的原则,这是由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和服务人民的初心决定的。我国自1998年实行采购制度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舆论呼声都是“杜绝天价采购、反对豪华采购、制止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财政部的相关回复中并没有提出要取消低评标价法,而是提出要采取措施,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建立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机制、研究取消中标及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规定等措施,着力解决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恶性竞争等问题。
低评标价法不等同于中标
国际上普遍认为,招标的本质就是价格的竞争,就是在投标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格的投标成交。低评标价法是国际上对公开招标默认的评标方法。以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为例,工程和货物招标项目(Request For Bid,RFB)的评标方法只有低评标价法,即经评审的为中标人。只有投标差异较大且无法统一的项目,例如EPC工程总承包、信息系统集成以及咨询服务项目(Request For Proposal,RFP),才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低评标价法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在国际上普遍用于工程和大宗货物招标的评审,在我国常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的评审。国际上之所以广泛采用低评标价法,是因为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客观量化,投标人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可以大限度地避免围标、串标、招标人虚假招标和招标“走过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当前社会上很多人对低评标价法提出质疑,认为低评标价法是造成恶意抢标和导致劣质工程的根本原因,这实际上完全开错了药方。
恶意抢标现象和劣质工程,是当前投标人诚信缺失、招标人对工程监督不到位、验收走过场、处罚过轻等因素造成的,也不排除一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等原因。而评标方法只是一种工具,就像农民用锄头挖土、用镰刀收割一样。低评标价法应该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而对于复杂的、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的工程和设备,则应选择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对于这两种评标方法的差别和应用,业界已有共识。近两年出现的关于低评标价法的非难,很大程度上其实是某些利益集团对舆论的误导造成的。
国外对异常中标行为的规制
,国外的诚信体系建设比较成熟,对于不诚信的投标人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和严厉的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不敢也不会中标后不履约或者通过偷工减料牟取利益。
其次,先以低于成本中标再通过高水平管理索赔获得补偿是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的通行做法。国际工程招标都是按照菲迪克条款签订合同的。菲迪克条款对于发包人不履约有着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费用补偿要求。由于工程施工中经常出现发包人不严格履行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就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因此,即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也可以通过精细化管理节省开支,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例如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工程变更、不平衡报价等,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