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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VS竞争性磋商一招认清
一、竞争性谈判
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二、竞争性磋商
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两者的基本区别
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终报价,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者。

招投标基础知识
一、招投标概念
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招投标分类
招投标从广义上可分为工程招投标货物招投标和服务招投标。工程招投标主要指工程的新建、改造、扩建、维修方面的施工行为或工程总承包。服务招投标主要包括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监理,还包括其他项目的审计、造价、物业服务、保洁保安、物流运输等。货物招投标包括设备招投标,物资招投标和材料招投标。
三、招投标形式
有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投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否则就失去了竞争意义。
邀请招投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
实践中还有一种较为广泛的招标方式,被称为"议标",是发包人和承包商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终达到目的的一种方式。通俗地讲,就是"标后压价",在开标之后再要求投标人降低。从易招标团队的实践来看,标后压价属于多轮博弈,投标人在密封报价时通常会预留降低空间,因此如果招标人如果对真实成本把握不够精当,反倒容易产生不良后果--价格虚高或者供应商无利可图从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且,依法招标的项目,"议标"是有违《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四、招投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不得改变载明的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评标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发布虚假的招标信息,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不得擅自放弃中标项目。
五、招投标的意义
1.工期普遍缩短。
2.工程造价普遍有效合理下降,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
3.促进了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管理储备。
4.简化了工程结算手续,减少扯皮现象,密切了承发包双方协作关系。
5.促进了施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调动了企业内部的积极性。
六、招投标的流程
1、招标人(即业主)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要)。项目审批或备案后,招标人开标项目实施。
2、招标工作启动。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但备案程序较为繁琐),多数为招标代理机构(即招标公司)承担招标工作。
3、招标公司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标策划。即确定:招标进度计划,采购时间,采购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投标人资格,采购质量要求等等。
4、招标公司在招标人配合下,根据招标策划编制 招标文件(包括上述策划内容和招标公告)。
5、招标人确认后,招标公司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邀请招标)。投标人看到公告或收到邀请后前往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6、获得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研究招标文件和准备投标文件。其间,如有相关问题可与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文件澄清,必要时招标公司将组织招标项目答疑会。并根据答疑或澄清内容,对全部投标人发布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和修改。

招投标阶段产检的行业问题
一、投标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不够重视发包方前期资信调查及项目风险分析。在投标的准备阶段,对发包方资质、资金实力、招投标项目的内在条件(如地质环境、垫资情况、资金源等)和外在影响(如居民压力、政策法规的影响等)的审查不充分。如发包方资金出现缺口或存在其他外在压力而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将会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的局面,若涉及公共设施建设,还会损害公共利益。
二、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违反规定,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盲目追求扩大业务量,不顾发包方的违规操作,按照发包方的操作方式承接项目,给自身带来较大法律风险。
2.串标、围标。无论是串标还是围标都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惩治。如:《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均对串标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标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3.中标、结算。中标带来的风险,承包方必将面临资金缺口问题,进而导致材料款、人工费无法支付;第二,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未能规范管理签证、变更、设计等资料,则势必会影响后期的结算;第三,若是投资项目,势必要经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重重审查,一旦不符合投资规定,结算之路必定漫长而不平坦。
4.项目前期设计不到位、签证频繁变更。对设计进行大的变更势必会导致大量签证的产生,导致预算的确定性大大减弱,大幅增加了工程成本,对承包方极其不利。
三、中标后存在的问题
1.合同签订问题。发包方在拟定合同条件时,往往过多地将风险偏重于承包方一侧,对合同某些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故意约定不清,对工期、质量违约赔偿和罚款的上限不子以明确界定等,
2.黑白合同问题。发包方为节省开支,降低工程项目成本,在承包方中标后,在白合同的基础上,往往要求承包方签订比中标标底“合理"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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