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环评验收环保验收,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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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
“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因此,“三同时”制度是贯穿建设项目的的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的,也贯穿了环评、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