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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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设立内地与台湾合资经营、内地与台湾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中居多数。
(注: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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