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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X区法院声明公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XX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声明公告送达本院(20XX)京0100民初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返还原告装修款XXXX元、违约金XXXX元,自声明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声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XXX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XX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XXXX区法院

强制清算声明公告
XX市崇川区法院根据XX的申请,于20XX年XX月XX日裁定受理XXXX电梯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XX市中级法院随机选择清算组程序,20XX年XX月XX日江苏XX律师事务所担任其清算组对永日公司进行清算。
应申请人XX的要求,XX公司与XX就清算和解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未果,于20XX年XX月XX日成立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声明公告如下:
一、请XX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声明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请XX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声明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XX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
2.根据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法院、清算组的询问;法院、清算组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将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地址:XX市XX区XX大道XX号财富中心XX楼江苏XX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XX
联系:138XXXXXXXX
特此声明公告。
XX电梯有限公司清算组
20XX年XX月XX日

注销公告:
XXXXXXX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XX)经股东会讨论决定即日起解散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有限公司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请相关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此公告发布之日四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清算公告:
xxx公司( 注册号: xxxxxxx)经20xx年6月xx日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本公司将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将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特此公告!清算组联系人: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减资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本公司注册资本从340万元减至132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刊登遗失声明范围: 如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车辆购置税、保险代理人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章类(公章、章、合同章、法人人名章等)、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银钱收据、卫生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车辆合格,房地产经纪人证、记者证、医师执业证、导游证、保险公司收款凭证、海运提单、保险兼代理业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类遗失声明等。
声明公告登报参考格式:拍卖公告 某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定于2011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锦绣大厦XXXX室对大连市开发区海城街号某某某厂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约1XXX8㎡)及土地使用权(面积约XXXX㎡)进行公开拍卖。 2011年11月24日、25日于标的物**进行展示。联系人:程先生,0411-8XXXXX55。有意者请于2011年11月28日前持有效及竞买金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分立公告
分立公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股东会通过决议,拟以存续分立的方式设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就此告知债权人:
一、分立前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分立后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
二、除与本公司就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
20**年10月01日
公司续存分立公告
公司续存分立公告:****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存续分立,分立后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原注册资本****万元变更为注册资本****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实际审批为准)注册资本 ***万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按法定程序实施。
联系人:张**
:1***0000000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
2、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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