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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也愈演愈烈。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采购实践中,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这需要进行性技术判定。如果自由裁量过严,可能打击合理,降低采购效率;如果裁量过松,又不能起到解决恶意的问题。
01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以前,在采购领域各层级法律法规中,虽然对低于成本报价进行了限制,但对如何判断与取证没有明确和细化。遇到明显低于的情况,由于缺乏对成本的判别方法和标准,评标很难做出认定。
如,财政部18号令判断供应商不合理的标准是“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但是的横向参照是近乎没有公认计算标准的项目成本。
我国采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该成本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也未明确成本高低的标准是什么,就法律条文而言,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软件行业,由于每家企业采取的定价策略不同,前期投入基数不同,其成本很难界定。
的横向参照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18号令中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执行往往被架空。而87号令出台后,将价格横向对比的参照变为“本项目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实践中对投标的认定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
根据87号令原意,“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权在评标。但由于87号令第六十条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怎样的报价才算是“明显低于”。
因此很多地区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方便判断,自行设定“明显低于”的幅度,并将其写入采购文件中。例如,规定“低于投标人平均报价的百分之多少则投标无效”等等。
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高限价,但不得设定低限价。有指出,自行设定“明显低于”的幅度来认定投标无效,也是变相设定低限价,违背87号令相关精神。而且很有可能间接导致供应商之间围标、串标,联合哄抬报价,合力排挤掉投标人。
因此,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应当在评标,由其根据投标报价具体情况和经验在评标环节依法作出合理判定。
笔者建议,为了在评标环节方便评标进行操作,可以尝试在采购文件中设定一个合理的“”红线,一旦有供应商报价越过红线,评标就有权启动“澄清”程序。

伴随着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也愈演愈烈。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采购实践中,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这需要进行性技术判定。如果自由裁量过严,可能打击合理,降低采购效率;如果裁量过松,又不能起到解决恶意的问题。
02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

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被评标认为“”的供应商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其中涵盖三层要求:一是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二是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由评标根据供应商现场澄清状况来认定其报价是否合理。
,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明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的合理时间”,提交书面说明和必要证明材料的时间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尤其是在评标现场,本身时间有限且节奏紧凑,不可能因为供应商澄清,无限制地将评标拖延下去。
因此,评标应当在评审现场合理确定澄清时间和澄清形式。例如,某些外地企业的资料原件难以及时送达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异地扫描件等等。不能无限制地给予供应商提交证明和材料的时间,避免场外人情。
其次,除了书面说明之外,评标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针对自身投标“”负有“举证”责任,对自己提出的“”有备而来,不能信口开河。
必要时评标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包括价格构成、标的物成本、合同实施进度、风险等证明文件,或者是以相近价格实施过类似项目的合同业绩证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成本应该是产品生产商的成本,不是代理商的成本。代理商不直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只清楚自身的经营成本,并不直接掌握制造成本的相关数据。
面对评委提出的成本澄清要求,只有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的证明才能作为衡量真实成本的依据。
再次,由评标根据供应商现场澄清状况来认定其报价是否合理。由于每个公司选择报价的产品型号和品牌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所报价格也有所不同,虽然其他投标人报价可以作为横向对比参照,但是终还需要评标根据供应商的现场澄清内容和项目实际状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澄清和其它证明材料,经评标认定合情合理,并可以其能顺利实施项目的话,就不能随意判定其投标无效,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后,根据世界银行对投标的处理规则:“如果投标人的证明文件能够解释其的合理性,则接受投标;如果证明文件基本能够解释其的合理性,但采购方仍认为有风险,可以让投标人增加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0%的履约金数量;如果这些证明文件仍不能说明其的合理性,则拒绝投标”。
因此,在我们遇到供应商的证明文件能够基本解释其的合理性,但是仍有风险的情况下,也可以仿照国外有益做法,与供应商协商增加履约金数量(我国目前对履约金的规定是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从而增强供应商的履约信用,防止供应商以低的投标报价中标后,偷工减料、无法按期履约。

近一年的工作中,我通过实践学到了许多招投标方面的知识,通过不断的学习逐步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但是作为新人,我深深知道,自己经验还是相对欠缺的,需要不断的学习和磨练。回首走过的路,无论成功还是失败都将成为我工作的基石。只有总结经验,分析过失,才能坚定信心,努力细致的工作。因此,在新的一年里,我希望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做好个人工作计划,在开标现场不断增加自己的经验和见识,争取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提到一个更高的高度,为公司多做贡献。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成绩背后难免有疏忽之处,我所做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
一、由于自己水平的局限,对很多项目的基本情况了解不足,有了问题不知道其所在,或者是知道是啥问题但不知道如何着手去处理,还有很多细节、要点未做到位,没有达到公司以及领导的要求。
二、工作上缺乏主观能动性。处于一种“要我做”而不是“我要做”的工作状态,对于已经开完标要归档的项目有拖拉现象。
三、对公司的日常纪律要求不是太严格,例如偶尔会发生早上上班迟到现象。
四、由于性格原因,与领导、同事间交流较少,缺乏主动沟通。有时候工作多的时候,想得多的是自己把他搞定,每个环节都自己去做,自己去想,却忽视了团队的作用。
在发展和成长的过程中,困难是很多的,俗话说:只有经历才能成长。我们要做的是积极的面对并处理好它,让它成为我们另一方面的动力,成为我们的一次机会。

投标工作年终总结3
201-年,我厂招标办按照《招标投标法》、《中心章程》等规定,依照厂中层领导干部大会和全厂招标项目建设会议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以“强化管理、规范运作、搞好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招标工作,将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为契机,深化招投标管理改革,针对当前我厂招投标监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和实践新的管理措施方法。以热忱服务、严格监管、规范管理为宗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实现了预期目标,具体强力推进了以下工作:
一、招标办1至8月份招标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思想建设
认真学习十七大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反腐倡廉的新精神、新要求,从政治思想上提高中心全体人员的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利观、价值观,增强中心工作人员自觉抵御腐蚀的能力和全心全意做好服务的意识;多次开展业务探讨活动,以提高中心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热情、积极与来访申办招标核准事项的投标单位交流探讨;同时针对招标采购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召开专题座谈会、研讨会,不断探索招标采购工作新思路、新方法。
(二)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是利用报刊、专栏等形式大力宣传招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宣传招标采购业务操作规程和相关知识等;二是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开展评审培训会,宣传讲解招标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评审质量,加强“两库”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三是编印发送《厂招标动态》简报12期,全面宣传我办的各项工作。
(三)做好服务工作
在平时的工作中,招标办始终贯彻加强宣传力度、严把核准关卡、热情搞好服务的基本思想,对来申办招标核准事项的投标单位,耐心地做好服务工作,向他们详细地讲述操作规程,操作应注意的事项等等,工作细致入微,让投标单位非常满意。

二、主要工作
(一)完善制度,规范运作。
1、加强制度化管理。一是完善制度上,围绕依法做好招投标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厂实际,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我办也制定了《靖边采油厂招标管理办法》、《靖边采油厂招标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严格管理制度和招标办主要职责、招标办公室主任职责、招标工作制度、招标采购服务承诺制、招标流程及招标规定、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为准则、招标办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和标准、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规范化服务标准、评委工作纪律、开标现场工作人员职责及纪律、档案管理制度、招标办公室保密规定等12项制度和职责,不断强化招标采购各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了运行环节,加强了监督管理,做到堵塞漏洞,并成立了询价组、质量技术组、法律事务组、监督组四个招标职能组,并明确分配了各职能组的主要职责,依法规范了招标采购流程,;二是在操作上,在操作中严格按制度、程序办理,围绕内部运行的各项制度,每个环节规范依法,并有制度作为保障,从资料审查、发布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开标到组织评标等各个环节均由中心管委办、派驻部门跟踪指导、监督,做到公开、透明操作;三是在管理上,招标办加强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管理监督,包括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查,确定采购方式,对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编制、抽取、中标等均要审核把关,确保程序合法。
2、抓好规范性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了招标采购供应商库的管理,进一步加强业务操作程序的规范性,结合本地供应商的实际特点,完善招标采购工作流程,对于物资采购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单举行,以避免延误生产,就是这种灵活而有序的管理,为招标采购提供的供应商,简化了招标采购程序,提升了招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并配合财务、审计加大了对采购资金的监管力度,使采购活动变得更为快捷节约了采购成本,为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奠定了基础。
3、认真做好质疑投诉工作。我办对于每项招标采购项目办理都严格实行中标公示制度,凡认为可能有损自己利益的投标人都可按规定进行质疑和投诉,对每项质疑和投诉,我办都高度重视,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查实了解,并给予相应答复,为招标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4、努力做好与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切实做好与采购单位的协调,确保招标采购项目得以顺利实施,尤其是每项工程招标或重要采购项目,都实行事先联席会商制度,共同研究有关具体问题;做好与采购供应商的协调,保障供应商按期、按质履约,让采购单位满意;做好与各监督部门的协调,共同抓好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二)扩大范围,开拓创新。
在不断规范采购管理的同时,“中心”克服人手少、任务重的困难,积极主动,进一步强化招标采购信息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信息发布的及时、广泛;科学合理地选择采购方式,加大对招标文件的编制研究;出台了招标文件范本;积极探索工程招标评标方式办法,科学理解和运用“合理法”、“综合评分法”和“二次平均法”等办法,努力防范人为因素对评审项目的不公正影响;坚决打击“挂靠”行为,加强标后监管,通过各种方法不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我厂招标办参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油田公司招标管理规定采用邀请招标,遵照以上标准,在201-年1至8月份期间,共进行了7次招标会议,通过各种招标会议共招标业务67宗,招标累积金额为51593748.25元,其中各类材料采购招标业务55宗,金额为46216518.89元,工程建设招标业务12宗,金额为5377229.36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并不因为的成绩而止步前进,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我办及时纠正,确保了招标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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