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回收食品添加剂厂家,全国回收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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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申报
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在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提供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说明书,并应在报检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进口食品添加剂全部用来加工后复出口的,应提供输入国或者地区的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产品质量项目和指标要求;海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我司可根据进口产品实际情况给到相应的建议和进口方案,请主动联系我们!
食品添加剂允许进口的范围有哪些?
符合以下条件的食品添加剂可以进口:有食品标准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列入《食品法》(以下简称《食品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除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有什么要求?
根据《食品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进口和销售食品添加剂有什么要求?
《食品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我司具备的标签审核和制作能力,符合规定的标签,可以在进口手续中大大降低因标签问题导致的不能顺利通关的风险。欢迎有需要联系咨询
其他需注意事项
一些食品添加剂因其具有易燃、腐蚀性、毒性等危险特性,既列入《GB 2760—2014食品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又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对经分类鉴别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不仅应满足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要求,还应符合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信息。另外,如果企业进出口货物的HS编码涉及食品添加剂,但实际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食品添加剂用途的,企业也应如实准确申报,同时提交贸易合同及仅用于工业用途的证明。
食品添加剂一般的状态基本都是液体,粉末等具备化学品特性,所以及时让国外供应商提供msds,能有效判定其是否具备危险性,如具备危险品,那么要进行危险品运输,并且同时按照危险品进口报关要求来准备相应的资料以及标签。
此类产品进口细节较多,选择一家的进口货代清关公司非常重要,欢迎有需要咨询我们,我司具备十几年的相关产品以及危险品的清关经验。
食品添加剂进口报关流程:
1、到达港口;
2、支付运费、船代处换单;
3、报关
4、出税缴税;
5、海关放行或者查验;
6、海关查验;
7、放行货物;
8、提货;
9、送货至国内地点;
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的必标内容包括:
1、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食品添加剂”字样;
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还应符合《食品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如果在标签中无法标注清楚的,可以通过中文说明书列明。
食品添加剂商品归类注意事项
1.了解商品的成分含量,添加到食品中的作用和各个成分所起的作用
2.判断其是否是混合物,还是化合物
3.是有机物还是无机物
因为涉及章节较多,因根据实际货物,进行判断。欢迎有需要联系咨询
回收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用量:
对健康无任何毒性作用或不良影响的食品添加剂用量,用每千克每天摄入的质量(mg)来表示,参照
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