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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手续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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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手续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复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复合肥料产能不低于5万吨,掺混肥料不低于5万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不低于2万吨。如果复合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公用一条生产线,设计能力不低于7万吨。

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凡生产复肥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设施、设备
1、原料粉碎设备
2、配料计量设备
3、混合设备
4、造粒设备:采用圆盘造粒工艺的,圆盘直径≥2.8米;采用转鼓造粒工艺的,转鼓造粒机直径≥1.2米;采用挤压造粒工艺的,挤压造粒机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产能≥2万吨/年。
5、干燥设备:干燥机至少一台,直径≥1.2米,长度≥12米。
6、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冷却机至少一台,直径≥1.0米,长度≥10米。
7、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8、成品筛分设备
9、成品包装设备
10、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11、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12、气体除尘净化回收设备
13、排风设备
14、原料库≥300m2(自产原料减半)
15、成品库≥300m2
16、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自产有机质原料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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