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立江泡沫消火栓箱水成膜泡沫消火栓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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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中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出厂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项目时。
;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结果符合本标准第4章相应规定的要求。如有一项不合格,应重新从两倍数量的包装中取样。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灭火试验的结果,按本标准4.2中表2和表3的规定确定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性能级别。
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应储存在通风、阴凉、干燥处;储存温度应低于40℃,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凝固点5℃。
;运输应避免雨淋。防止受潮和包装桶受损。
;产品在运输、储存期间不得混入其他物质和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水成膜泡沫(AFFF)灭火剂储存八年,其各项技术性能应符合本标准4.1和4.2.1的规定。抗溶性水成膜泡沫(AFFF/AR)灭火剂储存两年之内各项技术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储存两至八年其技术性能应符合本标准4.1和4.2.1的规定,但只能作为非抗溶性水成膜泡沫灭火剂使用。
抗溶性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喷射到燃烧的油类或极性溶剂上时,泡沫能迅速在油类或极性溶剂表面动散开并向尚未直接喷射到的区域扩散,并在油类或极性溶剂表面上形成一层封闭性很好的水膜,隔绝油类或极性溶剂与空气的接触。泡沫中的抗溶成分,能有效防止水溶性溶剂吸收泡沫中的水分,从而保护了泡沫。靠泡沫和保护膜的双重作用扑灭火灾,提高了现场灭火的效率。
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总储量不大于500ms、单罐容量不大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总储备小于200m^3、单罐容量不大1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5m的地上水熔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卧式储罐;
当采用环泵或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时,泡沫液储罐应选用常压储罐;当采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时,泡沫液储罐应选用压力储罐。
条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钢罐时,其内壁应作防腐处理。
常压储罐宜采用卧式或立式圆柱形储罐,其上应设置液面计、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带控制阀的通气管。压力储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和取样孔。
出口背压宜为零或负压。当进口压力为0.7-0.9MPa时,其出口背压可为0.02-0.03MPa;
吸液口不应泡沫液储罐低液面1m;
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压大于零时,吸液管上应设有防止水倒流泡沫液储罐的措施;
安装比例混合器宜设有不少于一个的备用量。
当采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进口压力应为0.6-1.2MPa;
当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泡沫液的进口压力,应大于水的进口压力,但其压差不应大于0.2MPa。
当采用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将其串接在消防水带上,其出口压力应满足泡沫设备进口压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