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环保设备安装及验收(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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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等使用清洁燃料。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长不超过12个月。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行为负责,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在《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步开展。
现场检查的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是否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相关地方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需配套建设在线监控设施的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完成;
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根据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关闭。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