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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地理标志商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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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可以向以上三个单位任意一家进行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三部门的认证结果具有相同的效力,申请人只需按照各部门流程规定,准备好充分的申请材料,均可顺利进行地理标志申请,无须多部门重复申请。

此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是一项服务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公益行为,主要依托推动,登记不收取费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1、地理标志产品申报: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认定的协会提出;

(2)由提出单位组织考查、论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并由当地(县级以上)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正式行文);

(3)撰写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资料;

2、受理:将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呈报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受理公告,公示期为2个月;

3、技术审查: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召开技术审查会,申请人做地理标志产品的陈述报告并就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

4、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对所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
(二)标志使用的申请、审核和注册程序

1、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1)标志使用申请书;

(2)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经省级质监部门审核;

3、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按标志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使用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使用登记的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产品地理标志。
国家对产品地理标志如何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注册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对于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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