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代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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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验收评审库的管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在验收评审过程中出现违反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问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调整出现场验收评审库,且不得再次选入。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