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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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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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专栏、专题、综艺、动画、广播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行为,则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那么申请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享优互联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开办广播电视的机构或公司不得播放超出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和没有取得未发行的电视剧,动漫等。不得以任何途径租借,涂改,转让,出售,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许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根据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
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