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恢复被注销的香港公司办理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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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因年审没有办理或者其他方面原因给除册后,怎样才能恢复使用。以下是关于香港公司恢复的条件及流程
一、税局注销中恢复
公司已经向注册处递交暂停信和向税局递交注销表单,税局正在注销中。
恢复方式:
1、向税局递交不注销解释信。
2、补交商业登记证费用
3、向注册处递交恢复信,补交周年申报表费用和罚款,或
4、在公司周年日向注册处递交恢复信,无需缴纳罚款
二、注册处注销中恢复
税务注销完成发出不发对撤销通知书,已向注册处递交NDR1和不反对撤销通知书。
恢复方式:
1、向注册处递交不注销解释信和恢复信。
2、补交商业登记证费用
3、补交周年申报表费用和罚款
三、注册处除册中恢复
1、补交周年申报表。
2、补交周年申报表费用和罚款
四、注册处除册后恢复
被注册处长提出注册而解散的香港公司,符合载于新条例第761条的条件,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的条件
1. 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提出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2. 申请人须已向处长交付有光文件,已使处长备存的记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新情况;
3. 处长认为合适而附加的任何其它条件;
4. 申请须是由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员提出;
5. 申请须在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
五、正式注销后恢复
申请注册而解散的香港公司,符合载于新条例第765条的条件,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
注册方式恢复香港公司的条件
1. 公司的名称已根据第746、747或748条从公司登记册剔除,而该公司已根据该条解散;
2. 公司已根据第751条撤销注册及解散;
3. 处长人文合适而附加的热河其它条件;
4. 申请须是由香港公司的董事、成员或债权人提出;
5. 申请须在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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