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代办营业执照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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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收费标准:
开业登记费(含营业执照正本) 个体工商户 20元/户
《营业执照》副本成本费 个体工商户 3元/个,共计23元。
个体工商管理费“罪”
一、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和《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
国家颁布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资企业法
》等都没有缴纳管理费的条款。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的第十三条:“个体工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及其人大会才有权制定法律。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显然属于非国有的财产,至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支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征收。
二、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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