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企业股权转让评估,企业债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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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企业股权转让评估,企业债权评估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国有资产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业务,个人股权转让涉及缴税,均需进行资产评估。公司及个人在股权转让中,需要考虑到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如果转让价款偏低则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哪些情况下的股权转让需要进行评估?
情形一:个人股权转让
资产评估,是股权转让中的股价前置程序,交易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后续转让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则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征税工作,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税2014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情形二: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也是股权转让行为,公司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进行评估。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出资应当进行评估。
在税收上,对于个人以股权出资的,财税2015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2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综上,以股权出资的,公司法和税收政策都规定,无论出资方是个人还是公司,都应当对出资的股权进行评估。
情形三:企业重组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在企业重组中,除了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外,其他的企业重组都可能会涉及股权转让行为,比如债务重组,债务人用其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用于清偿债务,换言之,以股权抵偿债务;再如股权收购,收购方向被收购方股东定向增发股份收购被收购方股东持有的股权,对被收购方股东而言,是股权转让行为,也是股权出资行为;再如资产收购,收购方收购的是资产也可能是股权,对被收购方而言,就是股权转让行为;再如合并,合并方向被合并方股东支付的对价是合并方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等。
这种情况下,都需要对股权进行评估。
情形四:涉及国有资产转让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通常而言,对于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交易行为,比如国有股权转让,我国法律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令第5号) 第47条规定,国有资企业、国有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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