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设备检测校准认可校准报告,仪器计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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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计量的对象主要是物理量,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已经扩展到了工程量、化学量、生理量,当前普遍开展的有几何、温度、力学、电磁、电子、时间频率、光学、电离辐射、声学和化学量计量此外,在生物、医学、环保、信息、航天和软件等高新技术领域,相关的计量测试也已得到开展。计量的内容通常可概括为六个方面:计量(测量)单位和单位制;计量器具(测量仪器),包括实现或复现计量单位的计量基准、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包括检定、校准、测试、检验与检测;物理常量、材料与物质特性的测定;不确定度、数据处理与测量理论及其方法;计量管理、计量与计量监督。
根据测量仪器的结构、预期可靠性和稳定性的相似情况,将测量仪器初步分组,然后根据一般的常规知识初步确定各组仪器的校准周期。对每一组测量仪器,统计在规定周期内超差或其他不合格的数目,计算在给定的周期内,这些仪器与该组合格仪器总数之比。在确定不合格测量仪器时,应排除明显损坏或由用户因可疑或缺陷而返回的仪器。如果不合格仪器所占的比例很高,应缩短校准周期。
如果证明不合格仪器所占的比例很低,则延长校准周期可能是经济合理的。如果发现某一分组的仪器(或某一厂家制造的或某一型号)不能和组内其他仪器一样工作时,应将该组划为具有不同周期的其他组。
实验室常用的减少风险的办法有:提高技术人员任职要求并加强培训与考核,加大监督检查的密度和强度,实施报告/证书二级审批制,提高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的覆盖率和频次,配备多台(套)设备便于发现问题,改进体系建立标准作业程序。
同种设备,若预期用途不同,相同的差错造成的影响也会不同,因此实验室应通过与客户的沟通了解设备用途,从而控制风险。以环规为例,如果用于校准发动机缸体生产线上的气动量仪或电子塞规,环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要控制在1μm以内;如果用于校准内径百分表,测量不确定度为(2~3)μm就可以满足需要。设备用途不同,需关注的技术参数也不同。某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曾经因为经纬仪的横轴与竖轴的垂直度超差,影响水库闸门的安装,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用于设备安装的经纬仪和全站仪,对于横轴与竖轴的垂直度指标应比一般用于建筑施工的给予更多关注。
实验室哪些仪器需要检定,哪些需要校准,很多人都会纠结这个问题,校准是企事业自愿的溯源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企事业可以自行进行校准,也可以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校准。校准的结果是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该报告不判断计量器具的合格与否,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而检定则属于国家强制性的执法性行为,检定结果对送检的仪器计量器具、仪器设备作出合格与否的判断,当结果是合格的,则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则发给不合格通知书,检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这样认为:除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外,其他的都可以适用校准。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详情内容请阅读以下《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负责配备。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 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核查计划应详细,核查对象应覆盖实验室所有有必要进行核查的仪器、核查人、具体的核查时间、核查方法、核查责任人、核查结论等。期间核查一项规范的技术工作,实验室应对每件被核查的仪器制定核查方案,内容包括核查所用的测量对象、核查点、核查方法与步骤、环境条件、判定方法、核查报告的编制要点等。
期间核查是一项提高内部质量的管理活动,实验室可以针对不同仪器、不同方法自行设计适用的核查表格进行核查数据的分析,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核查数据、核查结论,结论明确表达出被核查仪器是否保持在可用校准状态。核查记录应有核查人的签名和核查时间。
目前,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仪器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一般有检定证书、仪器校准报告、测试报告和测试结果通知书等三种形式。检定证书是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仪器校正,并获得满意结果的文件。检定证书依据的是国家或部门或地方颁布的检定规程,并给出合格的结论。仪器校准报告一般依据校准规范,给出校准点的具体校准结果与相应的测量不确定度,但通常不作合格与否的结论。测试报告和测试结果通知书是计量检定机构在无计量检定规程或规范的情况下,为满足客户要求所采取的一种检校活动,通常按照客户或特定的技术要求,采用与计量标准装置给出的“标准值”相比对的方法进行测量。测试报告通常只提供测量结果,不包含符合性判定。如实验室目前使用的可吸入颗粒物检测仪、余氯检测仪、马弗炉等计量部门目前出具的均为测试报告。
报告证书确认应包括形式确认和内容确认(技术确认)两个方面。形式上需确认检定证书是否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仪器校准证书上是否有该校准实验室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标识,以及校准计划要求的关键量值是否均开展了仪器校准,是否在仪器校准实验室认可范围内等。内容上确认证书报告中所列的测量溯源的证据(机构使用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等)是否在有效期内,准确度是否符合设备要求。关注还有仪器校准结果是否满足实验室预期使用要求和设备本身技术参数要求等。实验室还可以将本次仪器校准报告与上次报告加以比较,识别设备的量值、准确度、测量范围等与检测标准要求的满足程度,以及仪器校准因子变化趋势,从而策划相应的仪器设备管理的预防措施,质量管理体系得到不断改进和完善。
实验室应将测试报告确认的结果,输入到质量控制计划中,采用参加实验室比对、能力验证的方式,确保检测结果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