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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制作五招必杀技
一、“投标须知”莫弄错
“投标须知”是招标人提醒投标者在投标书中务必全面,正确回答的具体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可以说是投标书的“五脏”。比如,某投标者将“近三年”,理解为“近年”。将“成功交易业务记录”理解为“内部机构成功开发记录”,以致于使形成的投标书违背了“招标须知”,成为废纸一张。
二、“实质要求”莫遗漏
《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这意味着投标者只要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一条实质性要求遗漏,未作出响应,都将成为无效标如某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者须具备5个方面的条件。若投标者E遗漏了对“招标货物有经营许可证要求的,投标人具有该货物的经营许可证”这一要求作出的响应;投标者F在投标书中遗漏了对“投标人取得对所投设备生产企业的授权文件”这一要求作出的响应,则投标者E和投标者F,都将因“遗漏”而被淘汰。
三、“重要部分”莫忽视
“标函”、“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售后服务承诺”等都是投标书的重要部分,也是体现投标者是否具有竟争实力的具体表现。倘若,投标者对这些“重要部分”不重视,不进行认真、详尽、的表述,就会使投标者在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等方面失分,以至于后落榜。例如,投标者不重视写好“标函”,则就会在“标函”中不能全面反映本公司的“身价”,不能充分表述本公司的业绩,甚至将获得的重要奖项(、市优、鲁班奖等),承建的大型重要项目等在“标函中没有详细说明,从而不能完全表达本公司对此招标项目的重视程度和诚意。再如,一些投标者对“技术措施”不重视,忽视对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和拟用于本项目精良设备名称的详细介绍,以致于在这些方面得分不高而出局。
四、“细小项目”莫大意
在制作投标书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很细小,也很容易做,但稍一粗心大意,就会影响全局:导致全盘皆输。
这些细小项目主要是:
①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封记的;
②)未全部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签的,如未在投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未在所有重要汇总标价旁签字盖章,或未将委托授权书放在投标书中;
③投标者单位名称或法人姓名与登记执照不符的;
④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法定注册地址的;⑤投标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的;
⑥投标书的附件资料不全,如设计图纸漏页有关表格填写漏项等;
⑦投标书字迹不端正,无法辨认的;
⑧投标书装订不整齐,或投标书上没有目录,没有页码,或文件资料装订前后颠倒的等。
五、“联合制作”莫轻视
在实际招标采购中,有时会发生两个以上的供应商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这样,投标书就需要几家供应商一起合作。那参加联合制作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轻视,如果大家都持不重视态度,就会发生你依他、他依你,大家都不认真,都不负责,以致于形成无效标的情形。例如,在一次大型工程招标中,有9个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由于大家都不重视投标书制作,制作前也没有哪一方询问其他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款规定的条件”,即:“具有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电子版投标文件怎么签字盖章
一、电子版投标书怎么签字盖章
电子投标文件的盖章,一般是在设置电子招标文件的时候,设置盖章项目的盖章功能。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并上传到系统后直接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系统上加盖公章。
但是,在一些电子招标文件中,电子系统并没有设置此项目的盖章功能,设置的盖章项目不是很全面,招标文件又要求单加盖公章。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盖章。
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系统中,如果没有设置投标文件的盖章功能,电子招标文件却要求盖章的项目内容,需要在线下做好,上传盖章后的资料。
二、投标书盖章注意事项
1、投标文件有单位名称落款的地方一定要盖公章。
2、投标文件的封面及外包有单位名称的地方,我们也要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要盖骑缱章,也就是标书的侧面 定要盖上公章。
4、投标文件内部的一些复印的材料都要加盖公章,比如说公司的资质、人员的证明、银行的底单、合同等,这些复印件一定要盖上公章。
5、标书有手写改动的地方我们也要加盖公享一般的也会在改动的部分填上被授权人的名
6、我们在这做投标文件的时候一定要看下有无逐页盖章的要求,如果有的话我们要逐页盖章。
7、注意技术部分有无盖章要求。这块是大家特别容易忽略的地方,有的技术部分有盖章的要求,比如技术部分的承诺书、技术部分的人员的一些资质等等,这些都需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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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VS竞争性磋商一招认清
一、竞争性谈判
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二、竞争性磋商
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两者的基本区别
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终报价,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者。

招投标阶段产检的行业问题
一、投标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不够重视发包方前期资信调查及项目风险分析。在投标的准备阶段,对发包方资质、资金实力、招投标项目的内在条件(如地质环境、垫资情况、资金源等)和外在影响(如居民压力、政策法规的影响等)的审查不充分。如发包方资金出现缺口或存在其他外在压力而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将会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的局面,若涉及公共设施建设,还会损害公共利益。
二、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违反规定,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盲目追求扩大业务量,不顾发包方的违规操作,按照发包方的操作方式承接项目,给自身带来较大法律风险。
2.串标、围标。无论是串标还是围标都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惩治。如:《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均对串标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标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3.中标、结算。中标带来的风险,承包方必将面临资金缺口问题,进而导致材料款、人工费无法支付;第二,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未能规范管理签证、变更、设计等资料,则势必会影响后期的结算;第三,若是投资项目,势必要经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重重审查,一旦不符合投资规定,结算之路必定漫长而不平坦。
4.项目前期设计不到位、签证频繁变更。对设计进行大的变更势必会导致大量签证的产生,导致预算的确定性大大减弱,大幅增加了工程成本,对承包方极其不利。
三、中标后存在的问题
1.合同签订问题。发包方在拟定合同条件时,往往过多地将风险偏重于承包方一侧,对合同某些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故意约定不清,对工期、质量违约赔偿和罚款的上限不子以明确界定等,
2.黑白合同问题。发包方为节省开支,降低工程项目成本,在承包方中标后,在白合同的基础上,往往要求承包方签订比中标标底“合理"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黑合同。

废标、流标、无效投标的区别分析
一、废标
采购法中的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法中的“废标”=投标无效
二、流标
“废标”与“流标”这两个术语,在采购活动中表述的意思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
废标=流标采购项目在开评标的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这种情形,既可以说这个项目“废标”了,也可以说这个项目“流标”了
废标≠流标
采购项目经历了开评标过程,已经确定中标者,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被投诉,监管部门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进行招标这种情形,通常不会说该项目流标了,因为这个项目本来是招成功的,只是后来因为投诉被废了。
废标和流标的区别:
“废标”更多地体现了动作的一面,是人力作用后的结果;而“流标”则更多地表现了一种状态,表述的是采购失败,相当于采购项目还未开始就流了。
三、无效投标
无效投标=投标无效
无效投标是指投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投标无效是指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与无效投标的内涵大体相同。
无效投标≠废标
在采购工作中,“无效投标”和“废标”是两个涵义完全不同的术语,却经常为人们所混淆。
“废标”指整个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无效投标”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被评标所拒绝,失去了继续参与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废标”的权利在于采购单位及监督单位,“无效投标”的权利在于评标。
我们常讲的“被废掉了”,包括许多文章里讲的大多数“废标”情形,应当属于无效投标,并不是真正的废标!

评标基础价、评标价、投标价的区别
一、投标价
投标价即“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同价”。投标价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以及计价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企业工程施工定额或参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定额,结合当前人材机等市场价格信息,完成招标方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项目内容的全额费用,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的投标报价行为。
投标价的确定原则和对投标价编制依据的要求是自主报价,同时要贯彻执行现行国家计价规范和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并参照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价目表》。
投标报价是企业实力的展现,是投标人对建设项目的心理价位,也适合招标控制价相对应的下限价位。投标报价是签订合同的价格依据,但它和评标价还是有区别的,签约合同价与投标报价保持一致。
二、评标价
评标价的计算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综合考虑质量、性能、技术标准交货或竣工时间,设备的配套性和零部件供应能力,设备或工程交付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环境效益、付款条件以及售后服务等各种因素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权数或量化方法,将这些因素一一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并加入到投标报价中,终得出的就是评标价。
实践中,评标价与投标价很容易混淆,因为评标价的依据就是投标价,评标价是经过评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价格中的算术性错误,在不改变投标报价的实质性内容并经过修正后形成的价格。评标依据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确定评标价格,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从而得出结论。
目前,国内评标的基本要求是,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范围及工程量清单或货物、服务清单数量进行报价,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如果存在就要按规定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三、评标基准价
基准价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评标价)确定,它是投标人报价得分的评审依据。基准价确定方式比较多样,主要包括:
(1)算术平均值法,当投标人数少于4个(含)时,基准价为所有投标报价(或评标价)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数大于4个(不含)时,基准价为去掉高和低投标报价(或评标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数大于12个(不含)时,基准价为去掉2个高和2个低投标报价(或评标价)后的算术平均值;此方法适用各种类型招标,不励价格相对合理。
(2)降幅系数法,所有投标报价(或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降幅系数确定基准价,而降幅系数是通过现场摇号确定,一般是1%、3%、5%等。此方法主要适合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数较多,相对公平,能防止围标。
(3)权重法,控制价和各投标报价(或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乘以相应权重比例确定基准价,而权重比例的大小也可通过摇号确定,如控制价占基准价的30%,则各投标报价(或评标价)算术平均值占基准价的70%。此方法主要适合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数较多,相对公平,防止围标,但得分高的投标价相对降幅系数法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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