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测量仪器检验计量认证认可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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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相对于“"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可靠的测量”这行的定义,上述定义避免了将计量狭隘理解为就是对某种特定量进行的测量,同时也将测量活动之外的其他科技活动、法制活动、管理活动等包括在内。该定义涵盖了两方面内容:计量既是一门学科.计量学,又是一项由主导的社会事业—计量工作。
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是计量的根本出发点。建立各个量的单位,可以使各种物理量得以分别定性和相互区分。单位统一是量值准确的前提。量值准确是指测量结果具有合理的准确度;可韦是指在不同条件下,同类被测量的量值具有可比性,并能展示其有效性。
因此,可以广义地认为仪器计量(测量)是对量的定性分析和定量确认的过程。为了满足该过程的要求,由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一系列的活动,包括进行科学研究和测量技术研究,建立基准标准和测量结果具有溯源性的技术条件,制定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行政监督管理等。
仪器计量的对象主要是物理量,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已经扩展到了工程量、化学量、生理量,当前普遍开展的有几何、温度、力学、电磁、电子、时间频率、光学、电离辐射、声学和化学量计量此外,在生物、医学、环保、信息、航天和软件等高新技术领域,相关的计量测试也已得到开展。计量的内容通常可概括为六个方面:计量(测量)单位和单位制;计量器具(测量仪器),包括实现或复现计量单位的计量基准、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包括检定、校准、测试、检验与检测;物理常量、材料与物质特性的测定;不确定度、数据处理与测量理论及其方法;计量管理、计量与计量监督。
比较CNAS-CL25:201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中“5.5.6 实验室应对测量标准的建立、考核、维护和正确使用制定的程序。”对测量标准的建立站位非常明确,而到了2018版,貌似有些弱化了,仅仅只是提到“实验室使用的测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大允许误差)应满足校准方法(如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和国家溯源等级图(国家检定系统表)等的要求”。但是比较二者区别无论是直接抑或间接均很明确提出了测量标准,就不得不承认测量标准在校准实验室中的地位和作用。
用户的使用情况是千差万别的,若不加区别的一律机械的按照校准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很难所有的测量仪器在校准周期内都是合格的。因此,按照测量仪器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校准周期。但是,由于实际情况相当复杂,要正确确定校准周期,是难以办到的,只能要求大体上正确、合理,使实际情况更加完善、科学,更加经济合理。
盲目的缩短校准周期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对测量仪器的寿命、准确度及生产和人力也将带来不利影响。而单纯由于资金缺乏或人员不够而延长校准周期将是十分危险的,可能由于使用不准确的测量仪器带来更大的风险甚至严重的后果。
实验室哪些仪器需要检定,哪些需要校准,很多人都会纠结这个问题,校准是企事业自愿的溯源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企事业可以自行进行校准,也可以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校准。校准的结果是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该报告不判断计量器具的合格与否,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而检定则属于国家强制性的执法性行为,检定结果对送检的仪器计量器具、仪器设备作出合格与否的判断,当结果是合格的,则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则发给不合格通知书,检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这样认为:除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外,其他的都可以适用校准。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详情内容请阅读以下《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负责配备。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 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计量仪器管控应符合油田仪器管控的传统方式,且应确保计量仪器的完整性,提升计量仪器的利用率,没有重大计量仪器责任事故出现。计量仪器设备对实验室来说,是进行检测、校准工作的资源,也是确保仪器检测、仪器校准工作能够得到可靠测量数据的前提。因此仪器校准机构只有采用合格的计量仪器开展检测、仪器校准工作,才能得到科学、准确的数据。
仪器校准机构如何有效管理计量仪器
1、计量仪器的采购、验收
若要采购新的计量仪器,采购人员需要从经评审通过的合格供货商那进货。签订合同时,要标明采购仪器的检查(安装)、验收、维修等事项的具体应对方式。
仪器收到以后,仪器申请者或者应用者对到货单予以检查,对仪器的名称、型号、数目、金额等予以核对,若检查没有问题,再与仪器管理人员一起打开箱子进行查验,再次和装箱单进行核对,若没有发现问题则签字确认;若发现对不上,仪器管理人员需要马上封箱和供货商进行交涉,对问题仪器予以调换或退货,换过的仪器还应重复上述验收步骤。
申购部门的技术人员需按照自身现有的技术条件制定仪器验收计划,且在恰当的时间展开验收,并上交《验收测试结果报告》,然后对测试所得数据予以分析、评价。对于那些体型大的、构造精密的、不易操作的关键仪器,通常需要供货商对仪器使用人员进行操作与维护方面的培训工作。收到仪器以后,供货商派技术人员与申请者或使用者一并打开包装予以检查,进行安装、调试工作,一块进行验收试验,观察仪器合格与否,以及有无满足预想的技术需求,试验情况正常与否等,后填写《验收工作纪要》和《验收测试结果报告》,若验收合格,双方一并签字,通过验收。倘若中途发现问题,处理方式与普通仪器一样。
验收合格的仪器要由仪器管理者与使用者一同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等材料,填好后将其和《验收测试结果报告》一同存档。
2、创建计量仪器档案
仪器应以一台一档的方式归档。档案中要涉及仪器的重要信息,且采取动态管理,随时添加与仪器有关的信息,与该仪器相关的体型较小的计量仪器允许和其一同归入该档案中,不过要分页进行登记。
仪器管理者对仪器进行验收时,需搜集验收所需资料、说明书等书面材料,同时准备创建仪器对应的档案。该档案要依照正规程序归档,各卷要设定卷内目次,便于查找。档案需涉及如下内容。
,仪器管理卡(需包括仪器全称、型号、供货商、售价等信息);
第二,采购仪器的申请、发票复印件、装箱单、验收单、验收时间和与之有关的材料、仪器启用时间;
第三,仪器使用、故障、检修、维护、位置变更等信息。
3、仪器的量值溯源
要想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全部仪器都要采取量值溯源,仪器管理者要按类别登记送检仪器与能够实施校准、验证的仪器。每年年初就要上交仪器检定、校准计划,并依照计划实施。一般仪器的量值溯源手段包括检定、校准和验证。
3.1 检定
仪器检定即所有测定数据或运算规定的数值,均可借助一条已制定不确定度的对比链,与计量基准相联系,以确保量值的正确程度。计量检定的仪器都有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可以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