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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灯原产地泰国转口物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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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作为一个工业化国家,拥有发达的制造业和物流体系。转口贸易在马来西亚也十分常见,主要涉及电子设备、橡胶制品、木材、纺织品等领域。马来西亚拥有完善的港口和机场设施,为企业提供便利的货物转运服务,同时也享有与许多国家签订的自贸协定,为转口贸易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泰国:

泰国是东南亚地区大的转口贸易国家之一。泰国的转口贸易涉及多个行业,包括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农产品、化工品等。泰国交通便利、物流发达,尤其是港口和机场设施完善,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货物转运服务。同时,泰国也积极推动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为转口贸易提供更多机会和优惠条件。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作为一个自由经济体,也有一定的转口贸易活动。主要涉及电子产品、电机设备、化学品、五金制品等领域。台湾的转口贸易主要面向东亚地区和市场,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为企业提供更广阔的贸易机会。

转口贸易操作流程案列(中国一泰国保税区-美国)


1、国内任意港口备货装船出港,提供相关资料至我司


2、货物到潜后,我司换单将货物信息申报至保税区或者工厂


3、报关完成,白卡运至我司保税区仓库


4、根据客户指令修改信息装船前做检验检疫


5、检验检疫通过后安排白卡运送至地点货物装船

反规避问题研究的意义
(一)反规避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在如今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关系下,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若要继续保持其市场份额,必然会穷尽各种办法规避反倾销措施,以维持其在中国市场上的地位,只要规避的成本小于反倾销税的成本。因此仅有反倾销措施的保护而没有后续的反规避制度必然为被调查产品规避反倾销措施留下了余地,反倾销措施的威力无疑会大打折扣。所以,为了充分发挥反倾销措施的效力,保护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反规避法律制度,针对实施规避行为的产品展开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完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

(二)我国反规避调查立法执法现状

1、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均没有对规避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做出
具体规定。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反规避做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提起反规避调查申请、发起反规避调查均无章可循。所以,制定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是当务之急。
2、调查取证困难。在对规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要取得规避行为的肯定性证据无疑难度是相当大的。在实践中非常棘手。所以,在提供证据方面采取何种标准,值得考虑。
3、原产地认定问题。《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与其前身相比,规定更为具体、明确。但在货物原产地认定的量化标准方面,规定仍显不足。而在反规避调查中,用一个量化的标准来衡量是否存在规避行为。这些标准应由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予以详细规定。

欧盟反规避法的发展。欧盟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条款出现在1987年通过的欧共体第176/87号反倾销条例中,即的“改锥条款”,该条款被纳入1988年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第13条第10项。新的《欧共体反倾销规则》,即第386/96号反倾销条例中的“改锥条款”作了较大修改,更加明确和完善,成为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核心。
欧盟反规避法律主要有以下特点:(1)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征税对象不同。美国的反规避措施是对原出
口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征收反销税,而欧盟征税的对象则是在欧盟用原出口国的零部件组
装成的制成品。(2)增加了对“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反规避措施。借鉴美国的做法,欧盟在1994年反倾销法令中将反规避措施扩展到第三国组装规避。(3)明确界定了规避行为的做法。在欧盟的反规避条款中,规避行为包括在欧盟组装规避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做法。(4)扩大了规避行为的主体。即使和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只要符合欧盟判断规避行为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5)进一步明确了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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