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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验物证笔迹

1、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的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的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如具体的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的,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等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的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的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

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拍照、包装、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

常规笔迹鉴定不包含笔迹书写时间的鉴定。目前有部分鉴定机构在进行笔迹时间的研究,例如:通过褪色程度确认含碳墨水书写时间;利用墨迹色阶方法鉴定文件制作时间,但是关于此方面的鉴定国家并没有标准。

笔迹鉴定样本一般为平时样本,收集的样本材料中,相同的字迹一般不少于三个,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与案后样本。案前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形成前所书写的笔迹,能更真实地反映被鉴定人书写习惯。案后样本,是指案件发生后被鉴定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其作为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的情况。

从证据学角度讲,认定书写事实需要有认定书写习惯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时间的证据(证言、口供、书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工具的证据(物证、证言)、证明书写人具有写能力的证据(证言、书证)等。也就是说,证明“字是谁写的”这一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不仅仅是笔迹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和样本,还包括其他证据材料。其中,较为直观的证据,只能是在书写现场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证据。因为书写事实是一个过程,没有亲眼看到的人是不能作证的。因此,如果由笔迹鉴定回答这一问题的话,那他只能是根据书写习惯相同这一鉴定结论,对书写事实的一种推测,而根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推测的结果是不能出具鉴定结论的。因此,从证据学角度讲,笔迹鉴定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问题。

从笔迹鉴定原理看,确定“字是谁书写的”,显然仅有前述的书写痕迹同一认定原理还不够,还需要增加假定:即不同人的书写习惯肯定不同,即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的字。根据这一假定,只要字迹所表现出的书写痕迹相同,便肯定是同一人所为,笔迹鉴定也就可以判定“字是谁写的”。这个假定是否能成立呢?回答是否定的。,书写习惯的形成并非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是人们对他人的书写痕迹进行模仿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带有个性的习惯,因此,人们如果初期模仿的笔迹相同,且有比较接近的书写环境和条件,其书写习惯也会十分接近,例如:如果多人都在长时间临墓练巍体且又不是作为书法家对巍体进行个性改进的话,那么这些人的(巍体)书写习惯就会十分接近;其次,长期刻意的模仿他人的笔迹,久而久之会形成相同的书写习惯。举出上述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已经足以否定“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字”的假定。而这一假定不能成立,从司法鉴定原理上讲,也就意味着笔迹鉴定不能回答“字是谁书写的”这一事实问题。

做字迹鉴定什么程序
  1.字迹鉴定的程序始于预备检验阶段。在这一阶段,鉴定部门会受理并准备相关的鉴定工作。

  2.鉴定人员需要了解案情,明确送检的具体要求。这包括了案件的发生、发现过程以及侦察调查的相关情况。

  3.鉴定人员还需要查验物证笔迹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以及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对于样本笔迹,也需要进行核实和了解。

  4.鉴定部门会办理受理鉴定手续,包括接收送检部门提交的委托鉴定手续和填写相关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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