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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十五大雷区,莫踩!
在我国,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规范性、程序性等特点,受《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约束。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业务相关服务的中介组织,在代理开展招标业务时,应避免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接受到相关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大雷区

1. 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2.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
3.设置其他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4.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5.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6.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7.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
8.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9.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0.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1.未向评标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12.明示或暗示评标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13.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或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14.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15.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质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竞争无序+门槛低,采购代理机构这些乱象如何破解?
随着我国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2016年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模式的改变,采购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成长起来。但由于行业门槛低、管理松、竞争无序,致使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许多问题,有些甚至成了串标的谋事者、围标的帮凶,更有甚者成了违法事件的“洗白”工具,严重地败坏了采购的声誉。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改革监管模式,必将影响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近,中纪委在十九届五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严肃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因此,应以此为契机,在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中,推行“黑名单”制度,从而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
当前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随着采购事业的发展,采购代理市场也较为活跃,某省2016年采购代理机构只有150多家,到2020年底,名录登记的已有1500多家。但由于发展较快,却也存在许多问题,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委托代理竞争无序,并非靠实力比拼。
采购代理机构的激增,必然带来竞争的激烈。制度设计很理想,是想通过竞争来提高采购代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但事与愿违。竞争是激烈了,但其竞争的手段却不敢苟同。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大量的“投资”来“接受”委托。采购人的有些人为了一己私利,只利用了“自主选择”的规则,却没有遵守“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规定。所以,委托代理市场乱象丛生。
一是强势部门的有些人成了采购代理机构的“代言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要求采购人直接到其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这些强势部门的人要么管钱,要么管人,要么管纪;二是为了拉关系,采购代理机构除了平时打点采购人的相关人员外,还直接违规给到评审现场的采购人的有关人员发评审费;三是有些采购代理机构还将代理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回扣,给相关人员,用来稳定关系;四是通过拼价格,来拉“生意”。为了拉到“委托协议”,有些采购代理机构采取降低代理费的方式来与大公司、老公司竞争。因为有些采购代理机构,技术人员少、场地小、设备差、财务费用低,有些采购人有时也不管其代理水平与能力,也不按规定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只要代理费便宜就行。
入职、从业无门槛,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低。
由于采购代理机构从业没有任何门槛,可以说既没有学历职称要求,也没有培训时间要求,更没有执业资质要求,导致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用人没有基本的起点要求。笔者曾接触过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连采购与招标的关系都不清楚,更谈不上了解采购的政策功能以及如何落实其政策功能。至于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采购活动的组织和掌控能力、以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技巧等等更是无从谈起。更有甚者,一个招标公告不到五百字,不仅语法不通、错别字连篇,还更正几次。人员综合素质低还表现在责任心不强,照抄复制他人的公告连采购人的名称都不改,也就在媒体上发布了。
操作不规范,问题众多。
对于采购委托操作不规范问题,可谓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不客气地讲,有些工作人员连采购的皮毛都没有搞懂,也在当采购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在组织采购活动,也在主持竞争性谈判活动。操作简直是儿戏,把采购活动搞得好像是“过家家”,走过场。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大的方面问题:一是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二是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过高或过于苛刻,没有严格遵守负面清单的规定等问题;三是采购文件编制用语不规范、用词不严谨、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评审标准不细化等问题;四是采购活动组织随意、程序不规范、活动场所保密程度不高等问题。
笔者观摩了所在地的几个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操作。其中,一个服务类的竞争性谈判项目,从开始程序介绍到“公布竞价结果”结束,整个谈判(评审)采购时间只花了18分钟,在与供应商的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全程只与一个供应商代表“谈判”、“交流”了两句,一句是“你们的账是谁做的”(估计该谈判小组成员是会计),供应商代表想了一会才回答:“不知道”。该谈判小组成员又问了第二句,“你们做过类似采购项目没有”。供应商代表想了近半分钟才又回答:“不知道”。还有一个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谈判项目“更绝”,报价竞争结束后,将所有供应商和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成交价当着全体供应商、谈判小组成员和采购人代表的面公开后,问采购人代表,该价格满不满意。试问,各供应商的后报价都公开了,采购人代表如果不满意怎么办?报价都公开了,还可再进行报价竞争吗?某年对集中采购进行监督考核和对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没有一个项目做的是十分,或多或少地都存在一些问题,有一个采购项目还存在统计评审分数错误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问题。由此可见,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与操作毫无规范性而言。
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的新思维
采购代理机构发生的上述问题,虽然是采购改革初期和发展中必然出现的问题,但我们正视它,并用新思维,不断改革和完善采购的监管,促进采购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黑名单”制度,规范竞争行为。
通过有些行业的实践经验来看,将“黑名单”制度引入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很有必要且有一定的优势。采购“黑名单”制度应该包括建立三个方面的“黑名单”。是采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黑名单”。对于通过行贿等手段谋取委托代理业务的,且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或与采购人、供应商围标、串标的被查处的,该采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将列入“黑名单”,严重违规违法者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将不得成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其次是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因直接参与行贿被有关部门查处,或组织、参与围标、串标被查处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将列入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并规定其三年内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再有就是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黑名单”。对于有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且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或怂恿、默许员工通过行贿等手段招揽业务的,或怂恿、默许员工与采购人、供应商围标、串标的,且被查处的,将列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黑名单”,其采购代理机构三年内不得代理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或不得代理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是搞好“五种”培训,提高执业门槛。
采购的特殊性要求有高素质的人员操作。笔者为什么要建议提高采购执业门槛呢?这是因为采购不是简单的购买东西,它是一个十分复杂且程序性、政策性、法律性和规范性的决策过程,它承载太多的社会责任,因此,采购的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采购知识、操作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虽然我国目前还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实行采购执业资格管理,推行注册采购师制度,但对采购从业人员接受采购知识的培训,因此,要搞好“五种培训”,即:岗前的基础知识培训、上岗后的技能培训、对采购代理机构高中级人员(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特别是岗前培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操作实务、采购文体写作。这种培训可由采购监管部门委托采购协会或者采购研究机构、高校进行。
三是试行积分制,让采购代理机构逐步做强做大。
为了既支持“双创”活动、鼓励竞争,又促进采购代理机构做强做大,同时也防止采购代理机构为项目“而生”,随项目完成“而灭”现象的发生,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试行积分制管理。所谓积分制管理,是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打分,分数其“权限”越大。加分分值主要以成立年限、领域水平、综合信用评价、完成委托代理项目数、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构成等。减分分值主要以质疑和投诉的有效率、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发生率等构成。对于违规的或受过行政处分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将扣除一定的积分。只有达到一定积分的采购代理机构,才可接受预算金额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采购代理机构随着积分越高,在其上越,采购人应选择排名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得选择积分没有达到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相关项目。推行积分制可以让采购代理机构随着自身的执业水平提高而逐步做强做大。积分制管理可以由监管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模式由社会中介机构或采购协会进行。
四是实行化考评,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走化发展道路。
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代理领域的化是发展的方向。为了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依据自身人才的综合素质、特长,搞化的代理,采购监管部门可以委托采购协会和有关机构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化的考评,定期公布考评情况,并指导、引导采购代理机构走化的道路。
五是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严格退出机制。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宽进”、严管。但目前只“宽进”了,但没有严管。从采购的几大媒体上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有监管部门对违规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采购业务”的处罚决定和责令或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退出采购市场的相关报道。因此,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要制定相关对违规违法采购代理机构停业整顿的条款,同时,对采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要有从业资格、资质及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其次,要加强监督检查。常态化、严格的监督检查有种提醒、警示、威慑的作用。因此,采购部门应联合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特别是监管部门的异地交叉检查,很有必要。其三,执法要严。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和在采购人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关于公司印章,招采人必懂的七个核心法律问题!
公告内容
Q1公司印章分哪几种,分别有什么用途?
A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
(一)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需要加盖。
(二)财务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
(三)合同章: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
(四)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
(五)发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在上述五种印章中,公章、财务章、合同章需要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
Q2能否只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
不能,法律对某些情况下该用何种印章有强制性规定。如《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章。
Q3不同的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区别?
没有严格意义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区别,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盖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印章均为有效。但是,由于印章的使用范围大小不同,导致人们以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广的使用范围,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Q4公章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章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委托授权书上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此时仅有公章是不行的。
Q5什么是电子印章?
自《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电子印章(签名)具有了合法地位。所谓电子印章(签名)并不是实体印章的图像化,而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交易平台技术规范》中,电子印章的定义: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教授说:“《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印章法律效力之后,安全的电子印章将会逐步取代传统印章,从而使电子文件取代纸质文件,这就可以实现应用流程的全程信息化,可以实现真正的无纸办公。
中国对于电子印章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不同公司所提供的电子印章的标准和品质、性能尚存在差异。
电子印章的具体做法是将电子文书内容的数字签名通过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使其和电子印章图像进行有效的绑定(如利用隐藏技术将数据隐藏在电子印章的图像中等)。验证电子印章真伪的过程其实就是验证数字签名的过程。只有通过电子签名/验证技术证明与电子印章相关联的电子文书是真实的,电子印章图像才被承认是有效的,否则电子印章不可显示或只能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图片而已。
Q6合同上没有加盖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除非约定合同生效需签字并盖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也是有效的。
《民法典》法条链接: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Q7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章,而是采购章、项目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否则一般认定为有效。
合同上加盖的印章虽然并非合同章,不符合签订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这是该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该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即应认定公司承认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对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而该公司接受的,则合同无须签字、盖章也已经成立生效。
《民法典》法条链接: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招标文件存在歧义时解释的考量因素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因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而引发的争议比较普遍,而招标投标各方及监督管理部门对因招标文件存在歧义的解释规则众说纷纭。本文从一则案例出发,结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学理论及法律规定对招标文件存在歧义时解释应当考量的因素进行探讨,以期为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提供指引。

一、问题的提出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因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而引发的招标投标争议比较普遍,而招标投标各方及行政监管部门对招标文件歧义内容应当如何解释可谓众说纷纭,有的人认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文义解释,有的则坚持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行业惯例作出有利于投标人的解释。对此,我国《招标投标法》仅在第二十三条和三十九条规定了招标人可自行或在评标的要求下对招标文件不清楚的内容进行澄清或修改的规则,但并未规定中标后各方对招标文件不明确内容产生争议时如何解释的规则,即使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也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现实中的一则案例则表明实践中对招标文件存在歧义时解释规则的制度需求。2019年A市招标人B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应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经评标C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D质疑C在2009年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后B组织原评标对异议进行重新评审,结果为:评标完全按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人提供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其他投标人的异议招标人查实后可根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处理。B认为,招标文件关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要求无时间限制,应解释为从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C自认2009年在某项目中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已结清欠款,故C构成虚假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中标无效,后决定废标并公示。而C认为不构成虚假承诺,B废标不合法,遂向A市招标办进行投诉。A市招标办针对如何解释招标文件关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内容也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B的解释不违背法律规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B的解释虽然不违法,但是有悖常理且明显不公。
该案例比较明确地提出了中标后因招标文件内容存在歧义引发争议时,应当考量哪些因素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的法律问题,而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缺乏相应的处理规则,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二、考量《合同法》的原则或规则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缔结方式,其本质上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因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引发争议时,应当考虑从遵循《合同法》原则或规则的角度进行解释。
招标文件通常是由招标人自行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格式性文书,当其内容存在歧义而引发争议时,《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条款理解争议的规定能够为解决解释问题提供相应的规则指引。虽然招标文件系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要约邀请,但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款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来看,由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特殊性,招标文件又不同于一般的邀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符合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因此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合同的约束力。于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招标人的解释。
三、考量歧义产生的原因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因素
招标文件的质量是招标投标活动成败的关键,招标人自身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进行拟定,对招标文件中模糊或不严谨的内容进行澄清应当属于招标人的权利,而当投标人提出质疑时进行解释也是招标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当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歧义引发招标投标争议时,应当从歧义产生的原因中是否违反法定义务或存在过错的因素确定解释规则。
及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该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评标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由此可见,招标人负有对招标文件不明确之处作出澄清或修改并告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的义务,评标也具有审查并要求澄清或者说明投标文件的义务,两者未履行上述法定审慎义务,导致招标文件存在的模糊之处未被及时发现,由此对投标人形成了信赖,故此种情形下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应当考量产生歧义的原因中,是否存在招标人违反法定及时澄清或修改义务、评标是否履行了审慎注意义务等因素,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导致投标人中标后因招标文件歧义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中标人利益的原则解释,方显公平公正。
四、考量招标投标实践中的惯例因素
招标文件的拟定涉及具体招标投标项目的特点、招标人的需要以及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通用惯例,因此即使由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或律师等人员拟定的招标文件,其内容也有可能百密一疏,而投标人投标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理解,也往往会基于招标投标项目所属行业或领域的通常惯例,甚至于无法逾越这种因素。因此,针对招标文件内容存在歧义而在中标后引发招标投标争议的,在无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能够确定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明确含义时,同样应当考量招标文件的内容按照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业惯例该如何解释和适用,如此才能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也更符合《合同法》竭力促成交易的立法旨意。
五、考量歧义内容对合同履行是否具有实质影响的因素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通常包含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以及投标报价要求等。在投标人中标后,若招标文件产生歧义的内容并非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则从公平合理和促进市场交易的原则出发,在对歧义内容进行解释时应当考量其对招标投标项目合同的履行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因素,如果不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就不宜轻易否定招标投标的有效性。
六、结语
因招标投标活动往往涉及众多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内容不明确时,即便招标人和中标人能够达成一致,也无法回避其他投标人行使法定的异议权,因此由招标文件内容歧义而引发的投诉等争议比较常见,而如何基于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解释招标文件的规定就显得非常重要。综合上述考量因素,就本文前述案例而言,因B拟定招标文件,投标期间未对不明确的条件作出及时澄清和修改,评标也未尽审慎义务,且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践中存在招标人通常仅要求投标人近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惯例,而且招标人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距今已近十年,对本项投标项目合同的履行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在C已经中标且公示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C的原则进行解释,不宜认定C存在虚假承诺。
当然,本文所提出的诸项考量因素涉及法律、实践惯例等多个层面,在具体的招标文件解释争议中仍需要结合争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进行解释,以期达到在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下解决招标投标争议。

实务 │ 清标过程中应注意哪些要点?
清标是招标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做好清标工作为接下来的评标、定标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和可实施的评标建议,进而帮助招标人做出更好的决策。
一、背景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施行之后,建筑工程交易合同的签订由定额计价方式的总价合同转为清单计价方式的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有机结合的合同方式,评定标规则由单使用综合评估法转变为经评审的和综合评价法结合使用,招标方式的转变,对评标工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所以,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基本流程是开标、清标、评标、定标。
二、概念
所谓清标就是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的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为初步评审以及详细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
三、步骤
1、投标函核对查看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核对投标单位的回标信息是否满足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投标总价、工期、工程质量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提示,并要求投标单位澄清。
2、经济标列表,检查算术性错误在工程量清单及参考价(或控制价、标底等)的基础上,将各投标单位的经济标横向依次排列,包括分部分项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在检查算术性错误时,可以用原清单工程量乘以投标综合单价得出每项清单的合价,并与该项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如果不一致,说明出现了算术性错误,需要提示投标单位在下次回标时予以修正。
3、数据链接,检查链接性错误将上述清单明细表与清标模板中的各类汇总表进行链接,做出投标总价对比表,并以此检查是否存在链接性错误。同样,如果出现链接性错误,需要提示投标单位在下次回标时予以修正。
4、单价比对,标明高低根据参考价(即市场价)或者对标项目价格判断各投标单位的价格高低,对投标报价影响大的内容进行分析,看其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对于总包来讲,内容包括人工单价、钢筋、混凝土、电缆电线的材料价、模板、地面找平、墙面天棚抹灰的直接费等。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投标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进行投标,另一方面可以建议投标单位在下次回标时给予更加优惠的报价。除此之外,还可以单分析综合取费费率(管理费、利润)、主要措施项目等,并对上述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内容予以标明。
5、总价比对,分析偏离程度接下来,需要做总价偏离程度分析。有的需计算各投标总价与参考价之间的偏离百分比;有的需计算其余各投标总价与低报价之间的偏离百分比;有的在去掉高和低报价后,将其余报价求平均值,然后计算各投标报价与平均值的偏离百分比。不管从何种角度分析,都需要满足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甲方具体要求。通过分析,按商务标由低到高进行排序,结合技术标、资信标评分,确定意向单位,明确谈判策略。
6、书写清标问卷、清标报告清标工作的成果文件通常由清标分析表、清标问卷、清标报告三部分组成。在完成清标分析表后,将清标过程中的问题以问卷的形式呈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并在下次回标时修正(如果有二次回标)。例如:投标中未报价的内容是综合考虑报价后让利,还是忘记报价;同一内容不同单价或者不合理报价等需要投标单位在清标问卷中予以澄清。清标报告则是对清标工作做出的整体总结,并提供可实施的评标建议。
清标的实质是通过清标对投标文件客观、、负责的核查和分析,找出问题、剖析原因,给出意见,供评标和建设单位参考,以提高评标质量,并为后续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指引。

揭秘软件服务招投标江湖,这里高的成单金额有99.6亿
软件服务行业形成至今,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产业规模增长强劲。在这个蓬勃发展的行业,存在着一个低调的交易领域,却占据了软件服务行业的交易体量。这个领域即招投标江湖。根据工信部新数据,2020年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超4万家,软件业务收入达到了81616亿元。经百炼智能渠道宝测算,这其中通过招投标交易的项目总金额有2.82万亿元之多,高的标的物金额甚至达到了99.6亿元。

在招投标江湖,目前存在哪些软件服务业的隐形霸主?初入江湖的软件服务商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点?我们一起来揭秘。

招投标江湖之大超乎想象

自国家颁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来,企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采购软件服务变成一种常态。2020年,全国招标项目总量接近80万,较2019年增加了10万余个,全国有这类需求的招标单位超过12万家。

庞大的市场体量,让招投标江湖成为各软件服务厂商的必争之地。渠道宝数据显示,2019年-2020年间,活跃在招投标江湖中的软件服务企业超过23万家,并且每年都一些新晋企业崭露头角,那些在江湖边缘的企业也从未放弃杀出重围。2020年中标软件服务项目的公司超过15万家,这其中有接近10万家是2019年未中过标的软件服务企业。可以想见,江湖里虽从来不缺机会,但激烈的竞争在所难免。

招投标江湖没有淡季

根据渠道宝的统计结果,2020年全国每月均有频繁的软件服务类招投标交易发生,即使是受春节假期影响的一月份,招标项目数量也接近4万个。同时,每月的招标项目数量以稳健的增速逐渐提升。可以初步判断,软件服务招投标江湖里的交易几乎没有受到时间的影响,市场四季常青,且日益壮大。

东部地区成招投标江湖主战场

在招投标江湖,软件服务产业发达的东部地区是主战场。根据渠道宝统计数据,广东、山东、江苏、浙江、北京的中标项目数量稳居全国前5,与工信部公布的软件服务行业整体数据基本一致。其中,广东省作为软件服务大省,中标项目多,表现为亮眼。
谁是招投标江湖里的买家?

在新基建大背景下,及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机构近年来相继开展信息建设,这三类机构的项目需求占据了行业整体需求量的78%,是招投标江湖的需求大户。批发业、服务业也持续呈现旺盛的采购需求。生产类、工程类企业受智能制造之风的推动,信息化、智能化转型的需求也逐渐强烈,成为备受软件服务商青睐的买家。
江湖排名的中标

我们从2020年江湖中标次数排名的中,毫无意外地看到了联通、浪潮、中科软、东软等大型综合性软件服务商的身影,同时也从中发现了一些行业细分领域的强者。比如深耕电子票据领域的博思软件,企业在2020年拿下了600余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财政机构订单,凭借中标1719个项目的记录,稳夺年度中标次数多公司,成为江湖中的低调霸主。

总结

有交易的地方就有江湖。在软件服务招投标江湖里,有令企业心生向往的项目,也有残酷的竞标争夺战。这里有企业坐拥数百个买家的项目机会,享受着江湖的美食美酒;也有企业在努力争取下一个竞标机会,等待一次逆袭。相信的软件服务商定能在招投标江湖中占据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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