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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包括技术和财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高技术服务
六、新能源与节能
七、资源与环境
八、制造与自动化

那么对于未申报过高新认定的企业,需要符合什么申请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子信息技术

技术包括:软件技术、微电子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广播电视技术、新型电子元器件、信息安全技术、智能交通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技术包括:医药生物技术 ;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新剂型及制剂技术;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软件;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技术包括:民用飞机技术;空中管制系统;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

四、新材料技术

技术包括: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精细化学品

五、高技术服务业

技术包括:共性技术;现代物流;集成电路;业务流程外包(BPO);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公共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精密复杂模具设计;生物医药技术;工业设计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技术包括: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利用;核能及氢能;新型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技术包括:水污染控制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技术;

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技术包括: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智能化仪器仪表;制造技术;新型机械;电力系统信息化与自动化技术;汽车行业相关技术。

1、6个软件著作权或6个实用新型或1个发明专利。

2、企业需要提供三年内的12份销售合同。

3、企业需要提供近三年内,每年的年度审计报告。近三年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提供公司人员名单及对应的研发人员、科技人员、辅助人员名单,并提供相应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务合同(提现岗位及支撑,没有就调整)、学历证明复印件。

5、由技术人员配合调整技术材料,完善立项报告、研发文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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