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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
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在我国,专利权可分为国内权和国际权。
1.国内权
国内权,又称为“本国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权。在我国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权
国际权,又称“外国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权日。
申请日重要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多个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界限,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关系重大;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的起算日。
授予实质条件
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同时,《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以及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012年12年1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布报告显示,尽管经济表现欠佳,但2011年专利申请量继续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就本国专利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数而言,中国已成为大专利申请国。
报告指出,2011年,中国受理了超过52万件专利申请,美国为50万件,日本34万件。中国继2010年超过日本后,2011年又超过美国,成为大专利申请国。
当天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的记者会上,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表示,尽管不能单纯从各国的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上进行简单比较,但数据表明,在创新方面以往西方国家完全的格局已发生变化。
2011年,专利申请总数为214万件,次突破200万大关,较2010年增长7.8%。高锐表示,知识产权申请量持续增长,表明尽管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但企业仍在创新,这对经济而言是利好消息,为经济今后几年实现增长与繁荣奠定了基础。
2011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超过67万件,比2010年增长35%,其中大部分增长源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申请。日本和美国居民在境外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多,但其中大部分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2011年,商标申请量达到了创纪录的420万件,较2010年增加13.3%。中国商标申请量的快速增长是近几年商标申请总量增长的主要因素。2011年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超过77万件,较2010年增加16%,这一显著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也是中国。
2011年中国企业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方面表现抢眼。中兴通讯2011年提交了2826项专利申请,超过日本松下公司,排名公司专利申请量。华为则以1831项专利申请第三。[2]
2016年11月,中国专利局2015年受理了国内外申请者逾110万件专利申请,占总量近40%,超过美日韩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