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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的基本要求校准应的基本要求如下:
(1)条件:校准如在实验室进行,则条件应实验室要求的温度、湿度等规定。校准如在现场进行,则条件以能仪场使用的条件为准。
(2)仪器:作为校准用的仪器其误差限应是被校表误差限的1/3~1/10。
(3)人 员:校准不同于检定,进行校准的人员应经有效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书,只有持证人员方可出具校准证书和校准报告,也只有这种证书和报告才是被承认的。
比如压力表校准可以找地方计量所或者第三方校准单位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将其中的“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修改为“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七)第十四条改为第十条,删去款项、第二项。(八)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五条。删去其中的“条件审核意见书”。(九)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其中的“第十三条第(六)项”。将“建议工商”修改为“依法”,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其中的“建议工商”修改为“依法”。(十)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可到目前,不仅农产品安全追溯平台尚在建立之中,而且农产品追溯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也处于缺位状态,使得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可操作性,农产品追溯体系成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相对薄弱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