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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可集中反映现场生产方式、主要施工设备的投入及布置的合理性。从栈桥、塔吊、混凝土泵等大型机械设备的选择和布置,可以看出现场施工材料的组织运动形式;从材料堆场及临时设施的规模等可反映出工程的规模以及施工资源的集结程度;从水电管线的布置可以看出施工的消耗量;现场设备的数量、性能等.则反映了施工生产的主要方式和难易程度等等。因此,一份好的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就如同一份简易的,施工方案,是施工生产的技术、安全、文明、进度、现场管理等形象简明表述,也是评审的部分。

留有适当变更的余地。技术标不同于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具有宏观控制作用,不可避免地会随各种因素的变化,在局部出现一些变更。因此在制定方案时,应留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余地,但这种调整也是有限度的,不能随意。为了把握好分寸,在技术标书中进行适当的文字处理工作,为今后的施工措施调整打下伏笔,如编制说明至少可以写明以下几条:①将收到的设计图、招标书等做为编制依据。这说明若日后还有什么要求,则本标书并未加以考虑。②对于工程不详的地方,也应说明:因资料不全所定施工措施或方法仅是一种假设或建议,待以后再做详细考虑等内容。总之,施工企业在投标阶段对今后施工中的诸多问题不应放弃自己合理的权利,尽可能将承诺缩小到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

具体作价时虽然贯彻总的报价策略,如整个投标, 工程采用“低利政策”,则利润率要定的较低或很低,甚至管理费率也要定的较低。但是作价还是有它自己的技巧,两者相辅相成、互相渗透。
1.掌握工程量核对的技巧。在核对工程量时,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错误或者漏项,投标单位不宜自己更改或补充项目,以防止招标单位在评标时不便统一掌握而失去可比性。工程量清单上的错误或漏项问题,应留待中标后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提出来加以纠正,或留待工程竣工结算时作为调整承包价格处理,但是非固定总价包死合同形式。

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条第三款:“对16号令第五条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招标的项目,但涉及采购的,按照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招标失败的缘由

笔者长期从事一线招标管理工作,曾经十分坚定地认为,开标后,只要有效投标被否决到不足3个,整个招标就宣告失败。细想之下,笔者之所以有此观点,一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有相应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把“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等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二是因为《评标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想当然地给“有效投标被否决到少于三个,整个招标项目就宣告失败”找到了法规依据;三是因为《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想当然地套用《采购法》来约束非采购项目,一些评标、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招标项目就失败”的认识,也多是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招投标阶段,“投标人少于3个”发生在投标截止时,法律规定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发生在评标中,它的前提是有了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至少三家投标人,并且经过了开标环节,进入到评标过程,“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是因否决不合格投标造成的,而不是递交投标的个数,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另外,两种情况的认定主体也不同,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主体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主体是评标。

(二)“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是招标失败的充分条件

《评标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很明显,这里“否决全部投标”应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二是出现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后果。若只具备项,构不成否决全部投标的充分条件,而应该继续评审。而且在“否决全部投标”前用的措辞是“可以”,从法律术语角度讲,这是授权性的规范,表示某种行为法律规定可以为,也同时允许可以不为,要由被授权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这与法律条文中的“应当、”等强制字眼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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