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要求 1、 废润滑油的再生利用应符合GB 17145 中的有关规定。 2、废矿物油不应用做建筑脱模油。 3、不应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 4、废矿物油利用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再生利用、焚烧处置和填埋处置,应根据含油率、 粘度、倾点(凝点)、闪点、色度等指标合理选择利用和处置方式。 5、 废矿物油的再生利用宜采用沉降、过滤、蒸馏、精制和催化裂解工艺,可根据废矿 物油的污染程度和再生产品质量要求进行工艺选择。 6、 废矿物油再生利用产品应进行主要指标的检测,确保再生产品质量。 7、 废矿物油进行焚烧处置,鼓励进行热能综合利用。 8、无法再生利用或焚烧处置的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焚烧残余物应进行安全处置。
废矿物油不能沿预定渠道流动,继续体外循环,所产生的危害涉及多个方面,应引起足够重视。加强对产生源头的管控大有可为,需要宣传教育与依法打击相结合,下决心斩断地下利益链,堵浊流,畅清流。
简陋的收油和炼油窝点一般都藏身于民房和城乡结合部的院落里,由于没有消防和生产安全的投入,经常会发生火灾和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据调查我省曾发生数起炼油窝点爆炸、起火事件,并造成人员伤亡,但消息均被有关利益方封锁和掩盖。
非法炼油窝点都是采用土法炼油,由于工艺落后致出油率较低,油质极差,这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根本达不到综合利用的目的,使我省可再生废油资源白白流失,不利于我省循环经济的发展。
我国对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置等经营活动,已经有现成的、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
政策的利好,是对废矿物油再生行业的鼓舞,更对废矿物油再生行业的市场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将带动废矿物油产业链的上下游,并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据E20研究院不完全统计,2015年我国的废矿物油产生总量达到3001.79万吨,但目前我国废矿物油尚有2240万吨尚未纳入的统计范围之内,大量的环境风险仍处于不可控状态。2015年废矿物油的处置量仅为1070万吨,剩余近2000万吨的废矿物油是由无资质企业处置或直接排放,市场处理率严重不足。若处理能力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废矿物油再生行业将再创市场新天地。据E20研究研究预测,“十三五”期间废矿物油再生将达到475亿元的市场容量,废矿物油再生行业市场前景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