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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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是证明特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的一种证书,即证明一批货物原产于某国家或地区,或在某国家或地区制造。其主要作用是申请进口国关税减免(优惠原产地证的主要用途)和便于进口国进行特定贸易管制(非优惠原产地证的主要用途),本文章主要介绍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它也是归属于优惠性产地证,都是可以享受关税上的优惠政策!
目前有哪些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呢?
1、《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目前适用于对印度 韩国 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出口,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产品。
2、《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E):目前适用于对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新加坡、文莱、柬埔寨、缅甸、老挝10国出口,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产品。
3、《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该优惠框架项下的产品凭此证书可获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4、《中国一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F):自2006年10 月1日起,我国出口到智利的《中国一智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产品享受智利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5、《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符合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享受新西兰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7、《中国一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自2009年1月1日起, 我国出口到新加坡的符合中国一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享受新加坡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8、《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自2010年3月1日起,我国出口到秘鲁的符合中国一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享受秘鲁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9、《人民共和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原产地证书:自2011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出口到哥斯达黎加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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