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各类商标注册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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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的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占,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1、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2、商标授权又称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金;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与协助。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查询不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必经程序,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知识产权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并且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权力信息,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作为参考,并不是知识产权局核准或驳回该申请的依据。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 ,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1.费用低。只须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8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8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4.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5.享有巴黎公约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六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权。
6.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权。
7.一件商标申请多可涵盖三个类别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简称OAPI或非知)是由前法国殖民地、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商标核准注册后在17个成员国均受保护,有效期10年。该组织在喀麦隆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各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受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约束,没有各自立的商标制度,所以在各个国家并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只能通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统一注册保护。
17个成员国,包括:喀麦隆、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刚果、乍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海岸)、马里、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科摩罗(2013年5月正式加入,成为第17个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