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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房地产抵押、出资、处置价值评估;
2、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3、司法仲裁涉及的房地产价值鉴定评估;
4、企业重组、改制土地价值评估;
5、土地出让价格评估;
6、土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评估;
7、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评估;
8、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
9、其他目的的土地/房地产评估。
土地评估的主要方法包括:
市场比较法:选取与评估土地类似的近期交易案例,通过对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进行修正,从而确定评估土地的价值。例如,选取同区域、相似用途、相近规模的已交易土地进行对比分析。
收益还原法:根据土地未来预期收益,通过合理的折现率将其折现到评估时点来确定土地价值。比如,对于用于出租的商业土地,可以根据预期租金收益来评估。
成本逼近法:以取得和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等,从而估算出土地价值。
剩余法:通过从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中扣除开发成本、利润等,倒推出土地的价值。常用于待开发土地的评估。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依据公布的基准地价,结合评估土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系数修正,确定其价值。
这些方法在实际应用中通常会结合使用,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新建房地产评估的成本法
新建房地产项目,如果评估基准日为房地产开发建成日,无须考虑折旧,可直接用开发成本计算。开发成本为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管理费用等。新建房地产成本法的基本公式为
新建房地产价值=土地取得成本十开发成本十管理费用十投资利息十销售税费十开发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