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籍亲属关系证明律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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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资料要求
1.申请人(即父母)的身份证(非深圳户籍的并要求提供《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需另行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需另行提供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提示:公证申请人为父母一方或双方,且申请人需亲自前往公证处申请办理。
2.关系人(即子女)的香港(澳门)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该出生证明需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寄送到深圳公证处】。
提示:后附经香港公证并转递回国的出生证明公证书模板,请当事人按此模板办理香港出生证公证书。
3. 涉及非婚生子女的,需要提供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出生时间距离父母亲婚后时间不满六个月的,父母亲须亲自签署相关文件,情况属实。
4.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