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无形资产评估专利融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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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无形资产的性质和属性分类
按照无形资产的性质和属性分类,可大致将其分为知识型无形资产、权力型无形资产、关系型无形资产和组合型无形资产。
(1)知识型无形资产。知识型无形资产通常是指通过人类智力劳动创造形成的成果,以及包含、凝结和体现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范畴的无形资产,通常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2)权力型无形资产。权力型无形资产是指特定当事人经由、企业或他人授权,并通常会通过书面(或非书面)契约的形式,以特定当事人付费(或非付费)为代价,获得的能给特定当事人带来超额收益的相关权利,例如租赁权、特许经营权和专卖权等。
(3)关系型无形资产。关系型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通过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等方面逐渐建立起来的经济资源。与权力型无形资产不同的是,关系型无形资产主要依赖于与相关业务当事人建立非契约性的信任关系。这种能够持续给特定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非契约型商业信任关系构成了关系型无形资产的基本内容,例如销售网络、客户关系和网络等。
(4)组合型无形资产。组合型无形资产指运用多种因素综合形成的无形资产,如商誉等。这类资产的价值源泉无法和具体的因素对应起来,不能一一区分各种因素的综合结果,因此通常被称为组合型无形资产。组合型无形资产是各种难以立存在和辨识的无形资产的总和,如属于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范畴的无形资产,像合理的企业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企业文化、企业信誉和人力资源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包括在组合无形资产中的某些过去难以单存在或难以辨识的无形资产,有可能会转变为可以立存在或可以辨认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会从组合型无形资产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立的可以辨认的无形资产,例如人力资源无形资产等。从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来看,组合型无形资产的边界并不确定,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
(一)以质押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判断拟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了解借款人和贷款人对不同时点的无形资产价值的需求差异,分析此期间借款人经济、法律、技术等特定环境条件变化情况,审慎选定无形资产利用方式得出持续创造现金流的能力。
(二)以出资或者企业改制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判断拟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区分评估结论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折算依据,还是仅用于验证注册资本金与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如果以评估结论核定资本金,应当尽可能地对重要无形资产进行逐项辨认,并单进行评估。
(三)以出资、转让、许可使用等交易或者企业并购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未来权利人的利用方案,评估报告中是否存在评估假设的经济、法律、技术等特定环境与未来应用状况不匹配的情形,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价值。
(四)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在确信总体价值合理的基础上,以及重要无形资产明确辨认和单评估的情形下,可以视情况采用简便的方法对其他各类无形资产进行合理分析。
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具体如下:以质押为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以出资、转让、许可使用等交易为目的一般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一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考虑各类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特点和要求。
企业资产管理的需要
1.无形资产评估开业摸清家底,完善企业资产管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成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有形资产的评估、管理与应用,多年来企业自身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有效的制度,其资产量在相关财务报告中已得到了充分的揭示。
2.为经营者提供管理信息、决策依据。无形资产价值其本质是无形资产的培育、发展情况,企业的创新能力和赢利能力,企业资源的利用状况和利用效率、效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等等。
企业资本运作的需要
1.利用无形资产增资扩股、对外投资、作价入股,实现低成本扩张。企业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对企业资产的现时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评估。
2.资产交易的需要。在转让、拍卖、许可使用等情况下应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为交易双方提供客观、公正的价值依据。
3.工商注册、质押贷款。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准许某一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国有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权利,经营管理者依法可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这种无形资产得到充分的体现和重视。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财政部曾于1995年下发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使用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并单立账反映。对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