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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申报前期准备工作: 1、提前梳理知识产权情况:想要申报高企的企业,现在就应该全面梳理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如果知识产权情况不达标,则应该及时的利用现有的符合申请条件的知识产权,查缺补漏、提前布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实行打分制,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很重要指标,所占分值高达30分; 所以知识产权方面,既要有数量的同时,还要体现有质量的存在,这个质量表现在知识产权类型、与产品的相关度和技术性等方面; 2、提前归集财务费用建立科技财务体系:高企认定工作指引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同时明确指出企业应对研发费用进行单列支并单列到具体研发项目; 如果企业在前期并没有将研发费用单列到项目甚至没有在账内单列支研发费用,临时按照「指引」要求对研发费用逐项进行归集、认定,那就很有可能是在做无用功;因此,提前归集财务费用是十分重要的准备环节; 3、提前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体系:认定条件要求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要在10%以上,这就要求企业要建立人力资源体系,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进行规划,通过系统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满足公司和员工发展的需求; 4、提前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是高企认定的认定条件中另一项高分项,是直接可以提升高企认定成功率的; 企业要在前期做好项目规划与定位,做好立项评估,注重立项管理,建立制度保障使风险可控;同时还可以借助外力,突破技术难题,以此推动企业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才能使其在评分中拿到高分; 5、提前建立研发机制,规范组织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中指出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中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评分占比20%,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研发过程中对研发流程的梳理、管理制度的执行、奖励政策的体现都要有明确规范。

认定管理办法 总 则 条 为扶持和鼓励发展,根据《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是指:在《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企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整改。 第七条 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名单,核发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书企业认定对知识产权要求: (一)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即使是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专利也要办理专利转让手续; (二)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三)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时,不限使用次数;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时,使用一次; (四)在申请及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其他权属人明确申明放弃使用; (五)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六)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 (七)无证书的专利须拥有授权通知书,且有缴费单据; (八)非的专利,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办理转让手续,经过专利备案,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所有权转让; (九)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相关联; (十)企业更名的应提供工商更名,以判断知识产权归属。

研发人员的统计1.1统计的难点a.部分申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管理层,在对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的同时,往往也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如何将其薪酬计入研究开发活动没有明确规定。b.有些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涉及多个部门,甚至多个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人员人工的归集和分配也比较困难。c.有不少申报企业为了达到增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目的,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中未列示的管理人员(包括)、生产人员的薪酬计入研究开发人员人工。 1.2应对措施a.检查应付工资、管理费用明细账,全年各月份工资表,全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劳动合同、教育背景(必要时通过检查明,以确定研发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背景)、工作经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资料,结合研究开发部门人员名单,确定研发人员的工用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b.对受雇的研发人员,需取得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证据。 c.对企业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实际参与的项目进行归集。若研发人员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应按统计的工作量进行分摊。如申报企业因不能准确地对工作量进行统计而常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分摊,应检查其分摊的合理性。

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怎样确定? 企业管理与核算的一些问题如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问题: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这个“定义”包括“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定性是定量的前提,定量是定性的延伸。评审工作是定性,专项审计工作是定量。在认定实际工作中,专项审计工作摆在评审之前,形成工作顺序的倒置。高新企业认定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需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由于注册审计师知识方面的原因,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认定造成困难,其一是企业现有的产品(PS)是否符合《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品(服务);其二是企业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RD) 是否属于转换产品(PS)的核心技术。定性问题影响审计定量的判断,也是注册会计师与企业及代理申报人意见分岐的原因。 例如:一家企业拥有权是一种催化物,其作用是将杀虫药剂的原化学溶液改变为水解溶液的新技术,但符合《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哪一项目,我们则与企业及代理申报人意见不同。 一家企业产品其系列产品为“一般降解泡沫餐具”,我们认为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中明确除外的产品,而企业和代理机构则说其符合《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品。 二、企业管理与核算上的原因,带来定量上的困难。 例如:一家纺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转化产品(PS)是耐高温、能的雨衣布、窗廉布等布料,而销售及出库单上,统一写“布”,也没有写明产品编号、规格。审计难以判别其是否属于高新技术转化产品。 企业及代理申报人编制的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账(台账),在财务账上找不到依据,或大部分找不到依据,是因为企业或代理记账的原来就没有产品销售收入明细分类,而是申报临时统计编制的。

为贯彻落实好有关促进产业、服务业态发展的文件要求,做好政策完善工作,2015年4月29日,全国小组办公室召开了“完善认定管理办法研讨会”,、财政部、税务总局及、、工信部、、体育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认监委等10部委相关参加了会议(提交了意见)。火炬中心翟立新主持会议。、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就近年来认定管理工作总体情况和完善政策工作做了介绍,对各行业部门多年来对此项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为高企政策完善工作提出更多具体意见。会上,与会人员就本行业特点、以往高企认定中存在的瓶颈问题、对技术领域、认定办法调整建议等发表了意见,并对涉及科技、财政、税收、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进行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沟通。他们表示,这次会议既对高企政策完善工作进行了充分研讨,又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是一次务实、的研讨会。同时,对、财政部、税务总局积极听取行业部门意见、开门办公的姿态给予赞许。翟立新表示,高企政策是利用税收杠杆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具含金量的政策之一,高企政策完善工作还需要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全国小组办公室将对有关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在完善认定管理办法中予以统筹考虑,充分发挥高企政策在推动各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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