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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玖创河北涉水批件代办,输配水设备涉水批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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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确认;
(二)应当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一份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

(五)化学处理剂。
主要成分应当标注有效成分化学名称及其含量。
大安全投加量应当以每吨水中可容许投加的重量或体积表示;或以每升水中含有效成分含量表示。
残留量或聚合物单体残留量应当以每升水中残留的单体量表示,单位应当用“mg/L”或“μg/L”。
有效期单位应当用“年”或“月”表示。

(六)防护材料。
主要成分应当标注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
表干时间、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注明固化时间)单位应当用“小时”表示。
(七)管材、管件。
管材、管件的规格应当用公称外径、内径、公称壁厚表示,单位应当用“mm”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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