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人民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核发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款项情形的,还应当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