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消火栓箱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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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溶性泡沫灭火剂是指用于扑灭水溶性液体燃料火灾的泡沫灭火剂。之前使用的是金属皂类抗溶性泡沫,现在采用的是多糖类抗溶性泡沫。常用的抗溶性泡沫品种包括合成型抗溶泡沫 (S/AR)、3%抗溶性水成膜泡沫(AFFF/AR)、6% 改性水成膜泡沫(6%AFFF/AR)和6% 抗溶氟蛋白泡沫(6%FP/AR)。
目前许多消防工作研究者致力于寻找性能更为的抗溶剂。例如 Clark研制出一种新型水成膜泡沫稳定剂,它具有类似于 AFFF 中多糖的抗溶作用,并且在不增加泡沫液粘度和不影响其他性质的情况下提高了泡沫的抗复燃性能。提供了一种新的 AFFF 变为 AR-AFFF 的转化方法,该种泡沫无触变性,并且对极性或者非极性溶剂火灾均有效。
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常考知识点,熟记!)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3)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宜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的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保护对象高点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5.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2)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泡沫灭火剂是扑救可燃易燃液体的有效灭火剂,它主要是在液体表面生成凝聚的泡沫漂浮层,起窒息和冷却作用。泡沫灭火剂分为多种,适用范围广泛。目前我司主要生产水成膜泡沫和抗溶性泡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