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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洗面奶进口跨境电商报关清关流程,化妆品跨境电商报关

及时发货 交易保障 卖家承担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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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货之家小编收到很多客户咨询关于跨境电商是如何进口清关的问题,由于跨境电商在业务层面及跨境电商的订单生成、电子申报清关、境内外资金流转等较之普通电商均有较大的区别,今天货之家小编就跨境电商的电子清关流程进行了整理和介绍,希望能帮助到从事或将要从事跨境电商行业的卖家们。
什么是“跨境电商”?

1.概念定义

从广义业务上讲,所谓跨境电商的业务模式,‘跨境’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电商’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

因此较之一般电商,跨境电商的关键区别在于跨境,其他如平台搭建、交易流程较于一般电商并无实际区别。从交易主体性质、进出口性质两个角度划分,跨境电商可以分为跨境出口B2B、跨境出口B2C、跨境进口B2B、跨境进口B2C等四个子领域,本文主要介绍的就是跨境进口B2C业务的清关流程。

从狭义业务上讲,对于国内消费者而言,跨境电商等同于跨境B2C电商,包含代购、海淘等各种方式,只要是能够直接购买到海外原装产品、通过线上手段购买到的各类途径,都可以算作是跨境电商。

从海关监管机制上看,跨境电商是一种特有的海关清关通道,区别于常规的个人快件清关通道、一般贸易清关通道等。

本文介绍的均是基于海关监管机制角度模式下的电子清关流程,包含保税备货、跨境直邮两种模式。

2.业务背景

国内消费者购买海外商品主要有三种途径,代购、海淘、跨境电商,差异如下:
跨境电商开始的形式就是代购和海淘,国内消费者要么是通过国外个人或者买手直接购买海外产品,要么是在支持物流配送的国外电商网站直接购买。这两种方式大的问题在于:

从消费者角度:商品质量,由于买卖家物理距离远、语言问题等,一旦遇到商品质量问题,退换货基本无望;

从国家角度:海关监管,通过代购、海淘模式购买的商品,绝大部分以个人快件形式进入各海关口岸,个人快件原则上也是需要申报的,但是为了减少税费成本,各大代购平台基本都不会进行主动申报,导致海关大量税费无法收取。

因此为了规范跨境电商市场,引导其合理发展,2016年4月8日,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行了新税制,该类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从而形成了‘跨境电商’的专有概念。

通常企业在香港或国外采购,委托进口报关公司操作流程如下:



1.企业与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确认采购货物型号、数量、单价、交货期及交货点等



2.企业委托一家行业内的进口报关公司来进行进口报关业务,与该公司签订代理进口报关协议,委托报关合同等资料,确认委托报关金额,海关关税及增值税及代理手续费用。



3.由进口报关公司代办进口许可证批文、代为在香港垫付货款,并安排收货(核对供应商送货型号数量与签订委托进口合同是否一致)



4.进口报关公司安排进口报关,做清关手续,并代垫税金。



5.货到深圳后,由报关公司开具发票及货物并送货到企业后,验收无误后付款.(这样的外贸就基本操作完毕)



备注:进口报关公司所收取的代理费用应包括:进口批文费用、报关费用、深港两地的运费费用、打印付汇联费用及银行付汇费用等杂费。)



进口报关公司开具的发票有分两种:一种是代理进口报关,海关税单直接给企业,即“双抬头”方式,进口报关公司开具代理费发票;另一种是由进口报关公司直接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此时就由原来的外贸关系转换成内贸购销式了。



另税金方面,现电子元件基本上为0关税,只需缴纳17%的增值税即可。这个在进口之前就需先确认此税率,要不会增加企业的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三、通关管理

  (四)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五)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上述第(六)至(八)条要求传输、提交的电子信息应施加电子签名。

  (九)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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