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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将项目转让给他人,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来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投标费用包含哪些?


招标投标活动会产生一定的交易成本。对于投标人而言,为了获得投标的机会,会组织相关人员搜集、分析采购信息,将产生交通、住宿以及人员工资等费用或者需要支付给中介机构咨询费、信息费;在投标过程中,要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交纳投标金、参加投标等,这些活动还将发生交通费、住宿费、人员工资、印刷费、咨询费等费用,上述费用统称为投标费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那么,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具体情形有哪些呢?


开标现场可能出现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标格的合理性、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争议,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些争议和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招投标的有效性以及后续评标工作,事后纠正存在困难或者无法纠正。
对于开标中的问题,投标人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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