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处置单位,江夏区危废处置公司
-
¥9996.00
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据估计,全世界每年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3亿吨。由于危险废物带来的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在工业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已称为"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敏感,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区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加上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一些公司极力试图向工业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来源广泛,种类繁多,部分批次成分复杂,企业需根据所接收危废的成分不同选择不同的预处理方法,综合利用物理、化学、生物方法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企业设备效率低下、运作不稳定或风险控制经验不足都可能造成二次污染。
主要的危险废物终处置方式比较:
无害化处置包括物化、贮存、焚烧、填埋、固化、深井灌注法、海洋倾倒法、远洋焚烧法、土地耕作法等多种方法。
现阶段我国主要采用焚烧和安全填埋两种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进行终处置。相对资源化处置,这两种方式都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和环保要求,前期投入较高,投资回收期较长,较难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主要由投资建设,是目前较为紧缺的处置方式。随着危废管理政策趋严,未来无害化处置的需求将进一步提高,而掌握焚烧设施和填埋场的企业将在未来的行业竞争中占据显著优势。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危害特性是指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污染性等。
危险废物的危害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危险废物的污染不象废水、废气那样敏感直观,因此人们对危险废物的危害认识不足,且对其治理水平也远远落后于对废水、废气的治理。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已成为当今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的非法转移和安全处置越来越严格。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3月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并于1992年生效,我国是《巴塞尔公约》早缔约国之一。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基本原则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尽可能通过回收利用,减少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和资源化的危险废物应进行安全处置;安全填埋为危险废物的终处置手段。